今后,新疆各地学校不得将竞赛成绩作为入学的依据。同时,学校也不得再分为重点和非重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8月初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新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学校不得采取或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不得附加条件或者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应当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在校内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或者举办各种名义的实验班、特长班。
修订草案规定,学校不得收取学费、杂费,不得收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以外的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学校或教师如有违反这次规定的行为,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有违法所得的,将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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