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司法厅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做好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司发电[2009]第43号),现就我区组织实施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做要求);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我区共有14个市、县(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平罗县、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固原市]、西吉县、隆德县、泾原县、彭阳县、中宁县、海原县、红寺堡开发区[吴忠市]),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前述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和地点。
1、 2009年我区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不再进行现场补报)。
2、 2009年我区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日至25日。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
3、2009年我区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
4、现场确认地点:我区现场确认点分别设在银川市、吴忠市、石嘴山市、固原市、中卫市司法局。
(1)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在工作、学习地确认。
(2)户籍在非放宽地方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因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不得在放宽地方报名、考试。
(3)报名人员可以选择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在新疆、内蒙古、西藏自治区和吉林省报名参加考试。
(4)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驻偏远地区的军队现役人员,在地方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可在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试。
5、现场确认时间及联系电话:
银川市: 7月1日至20日,周六、周日休息。联系电话:0951-6888798 6889353
石嘴山市:7月6日至20日,周六、周日休息。联系电话:0952-2035360
吴忠市:7月1日至20日,周日休息。联系电话:0953-2122148
13995133119
固原市:7月1日至20日,周六、周日不休息。联系电话:0954-2088814
中卫市:7月1日至20日,周六、周日休息。联系电话:0955-7068635
我区国家司法考试报名采用数码照相或摄像头照相的方式现场摄取考生照片信息。
(三)报名材料。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未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报名人员,可以持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报名,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口本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本人通信地址。
5、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核定的报名费标准交纳报名费220元。报名人员交纳报名费后,因报名人员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不再退还其报名费。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自行从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人员确实无法下载准考证副证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如因本人原因未能按时领取的,责任由报名人员自负。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9日、20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9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试卷四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相关内容。
(三)考试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司法部将在9月21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4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在9月24日至29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提出并说明理由。
三、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9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2009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我区司法行政机关也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四、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依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中,有关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依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中,有关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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