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山区八县区及红寺堡开发区
金额:每生每天3元每学年750元
宁夏面向南部山区八县(区)及红寺堡开发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试点工作,昨天在固原市原州区启动。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每学年750元,按10个月逐月发放。
自治区政府决定,凡试点县(区)公办普通高中在校生,模范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且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学生以及孤儿、残疾学生,均可申请政府资助金。试点县各普通高中,每年还可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收、免收,设立校内奖、助学金等资助制度。
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求,确定的资助对象必须进行公示。各试点县(区)要在自治区财政划拨的政府资助金到位1个月内发放到受助生手中,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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