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规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场所,违反者将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并处罚款。
《条例》规定,公安、教育、文化、工商等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学校及其周围环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学校教学创造良好的周边环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维护学校周围社会治安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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