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星公司是福建省厦门市的一家专业咨询公司,负责业务咨询、招揽等工作。2009年8月,一家自称是秦汉教育机构负责这的李某找上了蓝星公司的负责人,并称该教育机构主要负责考前培训,请求蓝星公司为其招募国家一级建造师执行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的招生。
经过磋商,两家机构签订“招生协议”,约定蓝星公司负责招生,秦汉公司负责派遣师资、发放教材及组织有关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同时,在考试结束后,秦汉公司负责学生成绩通过,且该成绩在某省人事考试中心网上可查,并取得由人事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刷、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用印的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同时,双方还约定,在培训前,蓝星公司须向秦汉公司支付一万元/学员的预付款,待学员确认考试成绩合格后再交齐尾款。若有学员未通过考试,秦汉公司须退还所有费用。
合同签订后,蓝星公司分了5次向秦汉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周某转账共计28万元。之后,秦汉公司出具收据证明款项已收到改款项。可是事与愿违的是,当年的考试成绩公布,由蓝星公司招收的学员全部未通过考试。为此,蓝星与秦汉公司多次沟通,要求其退还款项。可是秦汉公司对此均采取不理睬的态度。不得已,蓝星公司将其告上了法庭。
后经法庭审理,秦汉公司并不具备从事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等职业的招生教育及培训的专业资质,而蓝星公司作为咨询机构,也未有教育培训资质,因此,二者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最终,法院判决秦汉公司向蓝星公司归还28万元款项。
这只是民办教育机构诸多纠纷的一例。《法制日报》记者在厦门市思明区法院采访时了解到,以思明区为例,自2010年以来,该院就受理涉民办教育机构各类案件高达97件,涉及非学历咨询培训类公司、高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民办中小学等3类民办教育机构,涉案标的2421万余元。
“民办教育机构作为目前教育行业的主力军之一,它的迅猛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教育资源配置,丰富了民众的求教选择。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其背后也隐藏诸多不利因素,影响了行业整体发展。”厦门市某民办教育机构负责人李明(化名)分析,涉民办教育机构的纠纷主要有五类,分别是学费退还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工程款等合同纠纷、教师劳动争议纠纷和借贷纠纷。
李明认为,民办教育需要一次行业的洗牌,希望大的品牌教育机构能够承担起行业的责任,引领行业向规范化、多元化、科研化、信息化等方向转变,否则就会对整个行业造成影响,让受教育者和家长失去信心。
记者调查发现,民办教育机构纠纷多发,首要原因是因为其先天条件不完善。民办教育机构作为社会上非主流的办学渠道,虽然市场日渐扩大,但是办学经费自筹,亏损自担,税收负担较重,且贷款申请较为困难,一旦创办者想进一步扩大经营,就必须通过民间借贷途径融资来解决实际资金需要。
与此同时,民办教育机构在法律定位模糊也导致了纠纷多发。在行政机关部门的企业登记归类上,民办教育机构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审核,审批程序复杂,增加了审批失败风险,也为股权转让带来不稳定因素。更为重要的是,市民观念中仍是偏向于向公办学校求学,民办校生源竞争异常激烈,客观上迫使民办学校外包招生工作并提高招生代理费标准,“层层转包”导致招生代理缺乏监管、鱼龙混杂。
记者了解到,在实践中,针对民办教育的法律保护目前还属于空白,未有具体法律条文直接限定民办教育权责。因此,厦门市思明区一位法官建议,立法机构可以出台具体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律,行政机关配套管理办法,加大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在信贷、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以及招生保障等方面政策向其倾斜,解除有条件发展民办学校的后顾之忧。同时,工商部门可对民办教育机构实行分类登记、分类管理,从事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参照事业单位法人管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为企业法人,其他类型的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理顺法人的审查、登记和监督职能。
这位法官还建议,在规范办学规模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尝试为民办教师下拨一定的教师编制的办法,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统一管理,参照公办学校教师享受享受五险一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劳动监察部门应该积极指导推进民办学校劳动者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规范学校与劳动者间的权利义务。同时对开展招生代理领域开展集中整顿,推行招生代理资质评定和授权备案制度,严禁代理资质再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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