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过去的周末,内蒙古自治区一位参加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因持临时身份证,在呼和浩特市某考点被监考人员拒在门外之事,被网友称为“拒考事件”。人们纷纷指责监考人员运用制度死板教条的同时,认为其背后折射出的是一种“官僚的冷漠”。
尽管准考证要求“考生凭准考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入场,但并未说“必须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也没强调“持有临时身份证不准参加考试”。大门入口处也未设可以扫描带有电子芯片的二代身份证微机确认系统,查验考生身份依然靠人工作业。
这就是说,面对携带准考证、户籍证明、临时身份证的考生,监考人员实际上可以通过肉眼辨识其本人及核对几种证件号码,先让其参加考试,事后若查出作弊行为或确实违反规定,再按考试监督制度直接取消其成绩也为时不晚。
结果是,出现了“考生上午参加考试符合要求,下午‘苦苦哀求’却不准入场”的笑话。人们不禁会问,难道临时身份证不是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早有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可见,持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对照“四风”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来看内蒙古招生考试中心及监考人员的作为与行为,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前方监考人员只认“第二代身份证”,不认临时身份证,显然是典型的教条主义;后方考试中心值班领导接到考生电话,没有及时处理问题,自然是典型的官僚主义思想在作祟;主考方负责人和监考人员,发现有争议的突发情况,没有从考生角度考虑和解决问题,暴露出人文情怀的缺失。
寒窗苦读、想跃龙门的莘莘学子,没有败在考场上,却先败在考场外。其背后,折射出的是一种“官僚的冷漠”。我们希望相关部门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回头看”环节中,认真从自身查找症结所在,着重解决在人民群众利益上不维护、不作为的问题。
贾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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