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有犯罪记录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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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犯罪记录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教育部23日就《幼儿园工作规程(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规定有犯罪记录者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此外,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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