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福建省教育厅出台《关于扶持和规范民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校发展的意见》,促使民办随迁子女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向“正规军”看齐。
据了解,目前福建省以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但部分地方由于城区公办教育资源不足,还存在少数以接收随迁子女为主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这些学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随迁子女教育需求,缓解城区教育资源紧缺的状况,方便随迁子女就学,但这些学校办学条件相对简陋,师资力量薄弱,教学质量不高,还难以满足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
为此,《意见》要求,各地要将民办随迁子女学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并作为“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与评估对象统一管理。按照同类公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足额拨付教育经费,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与公办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各地要制定政策,督促指导民办随迁子女学校配齐配足师资,确保学校教学工作正常运转。初中学校按员生比1:13.5的标准配备教职工,小学在校生200人以上的学校按员生比1:19.5配备教职工;在校生31~200人的学校按班师比1:1.7配备教师,在校生10~30人的至少配备2名教师,在校生10人以下的配备1名教师。
《意见》强调,各地要对辖区内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随迁子女学校,下达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委托任务,并按照当地同类公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足额拨付教育经费,用于减免随迁子女相应的学杂费,所需经费由省、市、县财政按照免学杂费资金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福建省教育厅要求,要坚持扶持和管理并举,公办校与民办随迁子女学校结对帮扶,并将民办随迁子女学校纳入福建省向农村小规模学校免费赠送课程教学资源的范畴。选派公办校优秀干部到民办随迁子女学校担任教育督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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