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教育厅出台《意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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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教育厅出台《意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根据相关部门的精神,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内蒙古中小学教学行为、招生行为、评价行为、收费行为等各类办学行为。特别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高中跨盟市招生、优质高中指标分配、有偿补课等方面 提出明确规定。

据了解,该《意见》进一步加大了查处违规办学行为的力度。其中,凡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不规范办学行为未引起高度重视,不作为、不能及时制止和纠正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教育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凡存在违规办学行为不能及时制止和纠正的旗县区,不得参与“学校管理先进县”评选。在教学、招生、考试等教育教学活动中,实行校长责任制和问责制。对存在乱招生、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问题而不能及时纠正的学校,一经查实,除通报批评外,凡有自治区级、盟市级(示范)优秀学校等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取消荣誉称号;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对情节严重者,建议相关部门免去其校长职务。对以营利为目的,强迫、动员、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在职教师,不得参与各类晋级、晋职和评优活动;凡有自治区级、盟市级优秀教师、教学能手、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取消荣誉称号;凡聘任为高级职称的要降低职务聘任岗位;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违规补课,取消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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