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联合下发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幼儿园必须实行亮证收费,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福建要求,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要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对收费标准未公示的幼儿园,将依据有关法规最高罚款5000元。同时,幼儿园收取的有关费用要按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乱收费或平调、截留、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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