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均可提出课程免考申请。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分类:
1、思想政治理论课: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公共基础课: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线性代数(经管类)、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物理(工)、大学语文、汉语文、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英语(一)、英语(二)、日语(二)、俄语(二)、政治经济学(财)、经济法概论(财)、经济法概论等;
3、专业课;
4、实践性环节考核(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
第四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及名称相同的专业课程。
1、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理工类(理科或工科)专业专科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工专)或高等数学(一)课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非理工类(非理科或非工科)专业专科毕业生,学过高等数学且成绩合格者,可免考高等数学(一)或高等数学(工专)课程。
3、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专业毕业生,学过英语且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一)课程。
4、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学过计算机应用基础且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第五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免考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及名称相同的专业课程。
1、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理工类(理科或工科)本科及本科以上的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线性代数(经管类)、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非理工类(非理科或非工科)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考学过且成绩合格课程名称相同的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线性代数(经管类)、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3、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学过物理、普通物理或大学物理且成绩合格者,可免考物理(工)课程。
4、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学过英语且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课程。
第六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可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
第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可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课程名称相同的专业课程。
第八条 各类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所报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的课程设置中属于所学专业的概念性课程。
如:法学类专业可免考法学概论课程;
化学类专业可免考化学基础课程;
教育学类专业可免考教育学课程;
药学类专业可免考药理学课程;
中文类专业可免考大学语文或汉语文课程;
物理学类专业课程免考物理(工)课程;
数学类专业可免考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线性代数(经管类)、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课程;
英语类专业可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课程;
计算机类专业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或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等。
第九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不办理免考手续。
第十条 获得国家承认的有关证书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
1、获得国家外语类等级考试证书者可免考:
①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以上证书或考试成绩425分以上者、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以上(含二级)证书以及(PETS)三级以上(含三级)笔试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二)”。
②获得(PETS)一级(含一级)证书以及(PETS)二级以上(含二级)笔试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一)。
2、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可免考:
①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含一级B)证书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或“计算机应用技术”(笔试和实践)。
②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笔试和上机)证书可免考“高级语言程序设计”(笔试和实践)。
③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三级PC技术(笔试和上机)证书可免考“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和“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笔试和实践)。
第十一条 办理课程免考的程序
1、考生持学历证书或在校生申请免考的,需由考生单位人事、档案部门或学校教务部门提供——加盖骑缝章的《学籍登记表》或《毕业生登记表》(其中必须有课程名称、成绩及考试形式等内容)复印件,复印件每页上必须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并有核对人签字;复印件上用于申请免考的课程前加“▲”标记;成绩证明无效;领取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审批表》(附件二),盟市负责人须逐一严格审核,签字并盖章。
2、使用“非学历证书”申请免考的,考生需提供“非学历证书”或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证书原件由盟市自考办初审、复印件上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进行复审确认。“非学历证书”考生姓名不符,须提供标有曾用名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验证合格后由申请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审批表》(附件二),盟市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3、盟市自考办将电子版的《内蒙古自治区申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登记表》(附件三)上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具体上报时间:上半年6月15日前;下半年12月10日前。
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由专人进行审核并签字、领导审批签字盖章后生效,装入考生档案,作为毕业审定的依据。
5、考生按要求认真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审批表》用于免考的证书和免考课程等信息,若上述信息填写有误将直接影响免考结果,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取消已经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课程的合格成绩,三年内不许参加考试也不办理转考等手续,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理。
第十三条 免考课程的考生申请学士学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免考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同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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