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考分数查询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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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考分数查询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增强对考生的服务,增加考试的透明度,全区自考考生建立电子档案后,不再保留考生考试试卷。经我办研究决定,从2007年上半年开始,对考试成绩持有疑虑的考生提供分数查询,具体规定如下:

一、查询程序及时间

1、考生本人如对当次公布的成绩有异议,可到报考盟市自考办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分数查询申请。盟市自考办将提出分数查询申请的考生姓名、考号、查询课程、考点、考场、座位号、联系电话以及现公布的分数进行登记造册(见附)。

2、盟市自考办在收到自治区公布的自考成绩15日之内,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分数查询登记表》报自治区自考办,同时停止受理考生查询登记。

3、自治区自考办在盟市上报日期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不包括邮寄时间)之内集中查询,并将查询后的结果反馈给各盟市自考办,由盟市自考办通知考生本人。

二、查询范围

只受理考生本人怀疑成绩有漏评、核分有错误,缺考填涂错误等范围。其他一律不属于查询范围,请各盟市自考办严格掌握。

三、查询费用

查询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教育招生服务收费的批复》(内发收费字[2004]1122号)执行。在考生申请查询时交盟市自考办,年终与自治区招生考试中心统一结算。

四、此项工作是我区实行的一项新的工作任务,希望各盟市予以高度重视,按此文件要求做好工作。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自考办联系。

考务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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