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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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工作规则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是负责全市教育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为规范市教委工作,全面履行部门职能,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市教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教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凝心聚力,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部门。

三、市教委工作的准则是,发展教育,服务群众,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领导职责

四、市教委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市教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市教委工作。 副主任、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任工作。

六、主任召集和主持市教委主任办公会议。市教委工作中重大事项必须经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主任、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任报告。

八、主任出国访问、脱产学习期间,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出国访问、脱产学习期间,可由主任或经主任同意委托其他委领导负责所分管工作。

九、各处室主要负责人领导本处室的工作。各处室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切实维护政令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市教委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履行职能

十、全面正确履行教育管理职能,健全部门职责体系,创新教育管理方式,落实行政问责制度,推进我市教育事业优先持续健康发展。

十一、加强对教育发展的科学研判和统筹规划,深化体制改革,加强行业监管,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创造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二、强化教育公共服务,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三、推进依法治教,维护学校、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维护教育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四章依法行政

十四、要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五、根据教育发展的需要,提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建议;提请市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

十六、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各项规定。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实施。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评估,修改或废止不适应的文件。

第五章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健全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十八、对贯彻落实上级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由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风险评估论证。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应当征求法制处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区县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意见。

二十、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一、实行重大决策督查制度。各处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政务公开

二十二、深化政务公开,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提高市教委工作的透明度。

二十三、市教委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四、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市教委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监督制度

二十五、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按规定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及时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六、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二十七、接受市政府的监督。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加强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十八、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委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二十九、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市教委实行委主任办公会议、委领导班子碰头会议制度。

三十一、委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副局级督学、巡视员、副巡视员等组成,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定、工作部署;讨论决定市教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部署市教委的重要工作;通报、研究或审议其它重要事项。

委主任办公会议按照议事的需要召开,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需要,安排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二、提请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委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办公室汇总后报主任审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主任签发。

三十三、委领导班子碰头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研究有关工作,通报有关事项,协调工作安排。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三十四、委领导不能出席委主任办公会议、委领导班子碰头会议,应向主任请假。其他列席人员请假,由办公室汇总后向主任报告。

三十五、根据工作需要,委领导可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推进某一方面工作,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出席人员。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委领导签发。

三十六、精简会议,控制规模,限制规格,严格审批,改进会风,提高实效。应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形式召开会议。

第九章公文审批

三十七、市教委拟制、办理、管理各类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要严格控制公文篇幅,提高公文处理效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

三十八、各单位报送市教委的公文,应符合有关行文规则,由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呈报。除委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以外,不得直接向委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三十九、各处室报送委领导的公文,除有特殊要求需直接报送外,均须经办公室统一登记运转。报请委领导审批的请示类公文不得分送。

四十、严格执行公文会签制度。主办处室起草的公文,涉及其他处室职能范围内的事项,应主动与有关处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会签后,送办公室审核。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处室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连同文稿一并送办公室报委领导协调或审定。应予公开的公文,须注明是否采取新闻发布的形式。规范性文件,须经法制处审核并会签。

四十一、以市教委名义发文,经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按照职责分工,呈报委领导签发。报送市委、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由主任签发,主任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签发。对涉及两位以上委领导分管工作的公文,应依次呈送有关委领导审批;属于重大问题的,由分管委领导审核后,由主任签发。

以市教委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委领导签发。除办公室以外,各处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四十二、委领导对报请审批的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签名的,视为同意。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

第十章 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

四十三、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升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

四十四、健全完善政务值班系统,严格落实昼夜值班、委领导带班制度,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委领导要在岗带班,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

四十五、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四十六、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讲政治、讲原则、讲大局,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四十七、市教委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教委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委内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教委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教委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教委同意。

四十八、发布涉及全市性重要工作部署、教育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程序,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十九、严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主任离津外出,须提前3天报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请销假。副主任、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向主任请示,经批准后执行。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离津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委领导报告,经批准后,由办公室备案;返津后,应向分管委领导销假并汇报情况,重大问题要向主任报告。

五十一、委领导及处级干部原则上两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五年内不超过2次。市教委年度出访计划,由国际交流处审核汇总,提请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二、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三、落实从严管理的要求,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四、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认真执行公务接待、公款出国(境)、公务用车管理、财务管理等规定,切实加大预算公开力度,严格控制行政经费支出。

五十五、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于律己,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六、切实减少不必要的活动,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及有关重要活动外,委领导不出席一般性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五十七、切实改进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帮助基层和群众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委领导每年至少有3个月以上时间深入基层。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五十八、市教委管辖的工作机构及市教委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则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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