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中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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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中建设实施方案

天津市高中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天津市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进一步优化我市高中教育资源布局,完善办学功能,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3年至2015年,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要根据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和高中学校现状,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出,全面推进”的原则,通过新建、改扩建,使得全市高中学校达到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设施完善,功能齐备的标准,实现“建好每一所高中,教好每一名学生”的目标。

二、建设标准

高中建设按照《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等有关规定实施。新建、改扩建高中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学校规模不超过60个教学班,班额人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学校规模达到36个教学班及以上的,生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三)学校规模在36个教学班以下的,生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7平方米。

三、组织实施

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应按照上述规划目标和建设标准,制定本区县高中建设实施方案,包括规划布局、生源预测、学校数量、辐射范围、办学规模、建设标准、项目内容、资金预算以及分年度实施计划等。各区县实施方案报送市教委、市财政局审定后实施。

高中建设要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竣工财务决算、工程档案等环节的报审和建设程序,做到各种手续齐全,审批程序规范。

高中建设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应当公开招标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按规定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应按照招标备案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金来源及市财政补助标准

(一)高中建设资金由区县统筹安排,以区县为主,市财政对财力困难区县给予补助。市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实施方案一次核定,视区县资金安排情况及工程进度拨付。

(二)市财政补助标准

1.建设工程部分。新建教学楼、实验楼等教学用房每平方米补助1500元,新建办公用房、宿舍楼及其他用房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新建风雨操场、体育馆每平方米补助2000元,校舍修缮每平方米补助500元,新建运动场按照工程招标合同金额补助50%。

2.设备购置部分。根据《天津市中小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津教委基〔2007〕7号)文件,对学校教学设备进行核定。确需购置教学设备的,要制定设备采购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市财政按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补助50%。

3.新规划居住区配套高中,市财政安排一次性设备补助资金给予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高度重视高中建设工作,将高中建设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做好各项组织协调工作。

(二)明确主体责任。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负责制定和组织落实本区县高中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本区县工作职责,统筹建设所需资金,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制订考核奖惩措施。

(三)保护教育资产。要按照有关规定保护教育资产安全,防止教育资产流失。在合理布局的前提下,部分学校确需进行教育资产置换的,要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确保工程质量。高中建设要坚持“安全、牢固、实用、够用”的原则,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质量关和安全关,坚决杜绝不合格工程。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要加强对高中建设的监督检查,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市教委、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高中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附则

(一)本方案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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