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推动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加强和改进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使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研究,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集中征集选题,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公布结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扶持具有民族和地区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通过研究项目的管理实施,进一步提高我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水平,促进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水平理论创新人才,繁荣和发展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
第四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由自治区教育厅和项目负责人所在高等学校共同管理。自治区教育厅的主要职责是: 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全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研究课题指南;组织和指导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结项、负责重点项目的成果鉴定等工作。各高等学校负责制定本校科研项目研究计划及管理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跟踪检查和成果验收;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的类别与项目申报
第五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是教育厅面向全区普通高等学校设立的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总称。主要包括:基地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自筹项目、委托项目和青年项目等。
(一)基地项目。指为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设立,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进行的研究项目,选题由重点研究基地根据基地中长期规划确定,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组织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合作研究。项目负责人一般为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重点项目。指以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基础学科领域的重大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一般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
(三)一般项目。指以符合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指导思想和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领域问题为研究内容,研究成果能够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理论参考的项目。
(四)自筹项目。指以符合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指导思想,根据自治区高等学校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个人前期研究积累自行设计,经费由学校或申请人从校外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而开展的科学研究项目。
(五)后期资助项目。指面向基础理论研究设立的,已完成大部分研究工作(80%以上)并有阶段性研究成果,预期能产生重要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项目。
(六)委托项目。指教育厅直接委托一批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完成的项目,研究当前国家、自治区及高等教育发展中一些重大战略方针和政策问题。
(七)青年项目。指为鼓励青年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为培育高层次人才奠定基础的项目。一般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第六条 本着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申报。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
第七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发布各类项目申报通知和“课题指南”,在第四季度集中受理项目申报材料。申请人须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简称《申请书》)。
第八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学校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凡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及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未结项者不得申报新的研究项目;凡同一课题内容不得向国家级、省部级及自治区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复申报。
(三)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应用对策性研究课题,提倡吸收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参加课题组。鼓励根据实际需要吸纳境外专家学者加入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对于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跨系统组织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的课题组予以优先资助。
(四)申请人所在学校承担初审保证,承诺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等进行审核筛选,签署具体意见,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条 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一)课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二)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鼓励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课题研究,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课题研究。
(三)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四)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五)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比较合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议制,按申报学科成立评审组。自治区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评审组评审。
(一)不断更新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评项目所在学科专业领域。
(二)专家评审会议以若干领域为单位组织,采用匿名方法评审。
(三)专家组应严格掌握标准,本着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审。
(四)建立专家信誉保证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廉洁自律,评审期间不与课题申请人私下接触,不接受申请人任何宴请或礼物,不泄露与评审有关情况,项目评审结束后,教育厅对评审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专家信誉档案。
第十二条 自治区教育厅聘请各学科同行专家组成咨询组,其职责是:
(一) 结合自治区的历史文化及社会发展状况,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发展规划、课题指南;
(二) 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跟踪调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参与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
(四) 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区教育厅对评审出的拟立项项目及资助经费行使最终审批权,并下达《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通知书下发之日算起。
第十四条 凡列入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自筹经费项目除外),依照教育厅经费资助额度,各高等学校按1:1进行资金匹配。如果匹配资金不到位,将取消所在高等学校下一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申请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简称《计划任务书》),报所在高等学校和教育厅审核签章。《计划任务书》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教育厅及各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计划任务书》分别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负责人,一个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依照合同规定,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课题组成员的协作研究。项目负责人要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自我管理,认真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七条 为保证研究质量,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一)中期检查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三季度下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后由所在高等学校审核、备案,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检查或抽查。检查结果与经费续拨挂钩。
(二)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原则上须有1篇项目责任人作为第一署名人正式发表的论文,并标明“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字样(××指基地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自筹项目、委托项目和青年项目等),否则中检不予通过。
第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项目依托学校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科研管理机构审核,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项目名称、最终成果形式;
(二)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三)因特殊情况延期一年以内;
(四)撤销项目;
(五)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第二十条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应严格遵守下列各项保密规定:
(一)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项目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课题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三)项目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必须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四)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机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网,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自治区教育厅撤销项目,被撤销项目的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请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一)项目负责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主动承担研究工作任务;
(二)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课题;
(四)第一次验收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验收,仍未能通过;
(五)剽窃他人成果;
(六)对研究成果的保密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泄密;
(七)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中期检查不合格;
(八)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九)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五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付实行一次核定,按年度分期拨款的办法。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高等学校监管,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掌握使用,接受所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和自治区教育厅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负责人按《计划任务书》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依托学校和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依托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确需赴国外境外调研者,须经依托学校审核同意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五)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六)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七)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辅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八)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学校提取的用于管理项目的费用(每个项目不超过经费总额的5%,重点项目最高不超过3000元);
(九)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其它支出。
项目经费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不得超过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四条 为了评估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平和意义,项目在结项前由自治区教育厅和有关高等学校进行验收。重点、基地、委托、后期资助等项目的验收一般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其余项目验收一般由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通过验收后,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申请验收结题的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论文、专著、软件、专利、数据库、咨询报告等;除学术成果本身外,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虑。
第二十六条 成果的名称(标题)与批准立项项目的名称一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验收:
(一)著作类:正式出版或虽未出版,但有出版社的计划出版证明;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刊物发表1篇或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含学报)发表2篇以上;系列论文: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含学报)发表3篇以上。
(二)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应用性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或相关部门采用及收到的反映足以证明研究成果已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第二十七条 可视情况安排会议验收和通讯验收。验收前,由项目负责人准备好项目结题材料,包括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以下简称《项目结题报告》)一式2份,并提供研究成果原件和该项目原《申请书》、《计划任务书》、《中期检查表》,供验收使用。有重要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理论创新的成果,以及验收专家组推荐宣传的成果须同时报送成果简介。会议验收应提前7天将验收材料送达验收专家。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负责人按《计划任务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无论正式出版或内部印刷,均要求在显著位置标明“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字样(××指基地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自筹项目、委托项目和青年项目等),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咨询报告类成果须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
第二十八条 专家组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或实际工作部门人员组成,一般为3-5人。专家组成员中,本校专家不得超过1/3。验收专家应认真、负责、独立地进行评审,做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自己的验收意见和结论承担学术和道义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会议验收分为预备和验收两个阶段。预备阶段由组织验收的单位主持,主要内容是介绍会议内容、宣布有关事项、产生专家组组长;验收阶段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会议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项目负责人的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及成果简介,报告内容包括:课题的预期成果与现有成果;课题的研究方向和主要思想观点及内容;课题的实际意义、学术意义、研究特色及在自治区(国)内外所处的地位;该课题研究的重点及研究中突破的难点;
(二)质疑、答辩;
(三)专家讨论并形成综合验收(包括能否结项)等意见,并将意见填写在《项目结题报告》中;
(四)专家组反馈验收意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达到了《计划任务书》要求;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补充完善之处;成果的推广、宣传意见;其他建议及意见;专家讨论时,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应回避。
第三十条 通讯验收的项目,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向专家提供相关材料,专家验收后给出验收意见,并签名。结项时,须将专家验收意见原件和《项目结题报告》装订在一起上报。严禁由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指定和联系通讯验收专家。
第三十一条 成果验收的一般标准和内容:
(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遵循党的基本路线;
(二)是否达到了项目《计划任务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研究的范围和成果内容是否与《计划任务书》一致,研究成果是否包含了该课题预定的全部内容;
(三)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和科学性;
(四)项目研究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五)项目研究所运用的方法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六)项目成果有哪些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怎样的综合效益;
(七)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努力的方向;
(八)项目成果有无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等;
(九)对成果的推广和宣传意见。
第三十二条 验收所需经费从课题费中列支,自筹经费项目的验收费由主持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教育厅集中受理项目结题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2月。项目结题由各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将结题材料集中报自治区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审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积极做好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为鼓励多出原创性、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对出版有困难的优秀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应给予大力支持。项目负责人应积极主动地通过学术报告会等各种形式推广交流研究成果,并加大推广应用性成果及基础性成果的宣传力度。
第三十五条 建立项目成果奖惩制度。对成果验收为优秀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项目负责人下次申请项目的重要参考;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做撤项处理,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十六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
(一)各类项目结题时,须同时报送3-5千字的成果摘要报告,简述本课题学术价值、创新内容、社会影响等情况,经依托学校审核后报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除择优选报有关部门外,还可向有关媒体推荐刊登,或结集出版。
(二)鼓励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和企业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为提高全民族人文素质服务;向文化产品转化,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服务。
(三)项目负责人应注意收集本课题的引用、转载、采用、获奖或进入教材、产生效益的情况,由依托学校择优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对那些通过一个项目形成一个创新领域、一支创新团队、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其成功经验。
(四)各高等学校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须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英文全称为Research Program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at Universities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08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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