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上海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文件要求,结合上海市抗震安全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本市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通过中小学布局调整建设以及校舍日常维修工作的保障落实,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总体良好。但由于早期建造的校舍执行抗震标准相对较低,抗震设防要求及施工工艺水平不高等原因,不少校舍尚不符合本市现行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本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认真做好本市校舍安全工程的各项工作。
二、目标和要求
在本市中小学开展校舍抗震检测、加固工作,提高综合防灾能力,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重点对全市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消除安全隐患,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三、工程实施范围和主要步骤
校舍安全工程覆盖本市城市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
(一)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各区县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不含在建项目)进行逐栋排查,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形成对每一座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信息档案。对2008年5月后已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
(二)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根据排查、鉴定结果,结合本市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区县教育设施建设发展规划,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作总体规划和具体的实施计划与方案。
(三)区别情况,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要求加固改造;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应当按照高于本市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列入区县学校布局发展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不再进行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对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校舍建筑,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论证制定加固改造方案。同时完善校舍的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
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高于本市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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