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浙教学〔2010〕147号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编办、财政局:
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教师〔2010〕2号),结合浙江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分工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有关工作。省教育厅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办理派遣和接收工作;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接转工作;省编办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各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办和财政也要按此要求组成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市免费师范生就业方案,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
二、认真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岗位和编制
每年5月份以设区市教育局为单位及时将中小学教师岗位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并会同当地编办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好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编制计划。各地应首先用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必要时,由省单立专项周转编制,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三、明确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我省免费师范毕业生范围:已与浙江省教育厅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
(二)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要求:免费师范毕业生应按协议到中小学校任教,履行国家义务。鼓励我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到欠发达地区任教。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跨省区任教的,需经学校审核、浙江省教育厅批准。
(三)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的基本程序:一是省教育厅在“浙江省大学生网上就业市场”网站上公布本省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信息;二是在全省范围内免费师范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自主双向选择;三是由省教育厅组织免费师范毕业生专场双选会;四是还没有落实就业学校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安排就业。
(四)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档案、户口接转:毕业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由培养学校直接迁转至用人单位所在的教育局及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部门;毕业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迁转至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由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就业单位后,迁转至就业单位所在的教育局及就业单位所在地户籍部门。
(五)到县(市、区)所在地城镇及以上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当地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六)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在职学习。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任教学校要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给予支持。
四、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管理
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10年任教服务期内,可在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未能履行协议的毕业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免费教育费用为4年修读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三项之和,按国家实际实行的免费教育费用标准计算。
(一)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省教育厅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10年且未经省教育厅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省教育厅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已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未履行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培养学校取消学籍。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浙江省教育厅批准。省教育厅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负责管理违约退还和违约金,退还的费用通过省教育厅上缴省财政。
五、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战略意义,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为免费师范生长期任教、终身任教创造良好条件,更好地发挥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示范性作用,为培养造就一大批优秀中小学教师创造条件。省教育厅将联合省人力社保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对各地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督查,并在每年9月份公布本年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状况。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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