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 “双专业”教育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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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 “双专业”教育的意见

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 “双专业”教育的意见

闽教高〔2009〕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人事局、发展改革委,各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9〕3号)精神,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及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需要,进一步推动高校整合优质教学资源,调整优化专业结构,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具有较宽知识面、较强社会适应能力的产业发展急需的复合型人才,不断提高我省高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经省政府同意,决定2009年在我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内容和范围

“双学位”是指修读本专业取得相应学位的同时,修读另一门类学位的专业所获得的学位,试行“双学位”的专业必须是已经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本科“双专业”是指取得本专业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同一门类学位跨学科的另一个本科专业。高职高专“双专业”是指取得本专业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另一个高职高专专业。

本科“双专业”应主要为《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确定的信息、石化、机械等三大工业主导产业服务的工学类专业和为现代服务业发展服务的应用文科类专业,特别是为我省当前加快发展的集成电路、软件、光电子、生物技术、环保、新材料等6个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的相关专业。高职高专“双专业”应主要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实施计划》(闽政办〔2008〕50号)中确定的软件业、制造业、汽车业、电子通讯业、建筑业、物流业、护理业、旅游业、商贸业、现代农业等产业发展的十大技能型紧缺人才领域的相关专业。凡人才需求量小,毕业生就业率低的专业均不得列为“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试点专业。

二、试点任务

今年全省高校计划接收2万人的毕业生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具体分配数见附件),其中本科高校、高职高专院校各1万人。本科院校接收的为三大工业主导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服务的“双专业”学生应达到7000人,高职高专院校接收的为十大紧缺领域发展服务的“双专业”学生应达到9000人。

凡愿意修读“双学位”或“双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只要符合高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均可向本人所在高校提出申请并免试入学。

省属高等学校接收修读“双学位”或“双专业”的毕业生数不得低于安排的指标分配数。鼓励支持办学条件好、教学管理规范的独立学院、民办高职院校接收修读“双专业”的毕业生,并允许民办高职院校适当跨校接收其它民办高职院校毕业生修读“双专业”。省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职院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本校毕业生的修读申请。厦门大学、华侨大学和设区市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原则上按照安排的分配数接收毕业生。本科高校和公办高职院校的毕业生不得跨校修读。

三、教育教学管理

毕业生修读“双学位”或“双专业”,学习期限一般为两年,修读医学类专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学习年限。返校修读的毕业生按全日制在校生统一管理,在教学上实行学分制管理。各高校必须结合本校实际,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制订切实可行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精心组织,合理安排,确保建立正常稳定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政策措施

(一)高校修读“双学位”或“双专业”的毕业生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业,由所在高校颁发《××学校第二学位证书》和《××学校第二专业证书》,并由省教育厅进行省内统一电子注册,并在本省范围内承认其学历、学位。高校对取得“双学位”、“双专业”证书的学生,应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二)高校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和助学政策等方面享受全日制在校生同等待遇。厦门大学、华侨大学和省属高校接收修读“双学位”或“双专业”的毕业生,培养经费按各高校原有经费来源渠道安排解决。设区市政府举办的高校接收修读“双学位”或“双专业”的毕业生,省财政每年按一定标准的生均经费予以补助。

(三)高校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毕业生按学分进行收费,具体办法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435号)有关学分制收费的规定执行。

(四)毕业生取得“双学位”、“双专业”学历、学位后,由毕业生所在高校依托“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进行毕业生生源申报和就业登记。省(部)属高校由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报到证签发手续;设区市政府举办的高校由设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到证签发手续,并在报到证上备注“双学位”、“双专业”。

(五)获得“双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可享受未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工资待遇;取得“双专业”学历毕业证书的高职高专毕业生,可享受本科毕业生工资待遇。

(六)各高校应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制订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实施方案,认真按试点范围和内容确定试点专业,按试点任务落实分专业的接收计划,确保按计划完成试点工作任务。鼓励支持高校结合办学实际,采取优惠的扶持政策措施吸引毕业生返校修读“双学位”和“双专业”。从今年4月开始至8月止,各高校应于每个月底将毕业生报名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具体情况上报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七)各高校要积极做好宣传组织工作,在今年3月底要根据本文规定的试点内容、范围及下达的指标分配数,制订本校试行“双学位”、“双专业”的专业、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编印成册发放到每一位毕业生手中,引导和组织好毕业生报名工作。同时,要通过校园网等各种传媒做好宣传和对外发布工作,让毕业生了解相关政策措施,确保该项工作稳定有序地进行。

为做好在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工作,请各校于2009年3月5日前将《关于在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整体工作意见、工作计划、工作进度、职责分解、政策措施及分专业指标分配数等)的正式函件报送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同时,将《实施方案》的电子文档(Word格式,文件名:学校名称+“毕业生修读实施方案”)发送至:811070@163.com。联系人:林海峰、龚森,联系电话:0591-87091299、87091312、87846780(Fax)。

附件:福建省高校毕业生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指标分配表(略)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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