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创建“教育强县”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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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创建“教育强县”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创建“教育强县”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0〕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创建“教育强县”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开展创建“教育强县”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教育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2010~2012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实施意见》(闽政〔2009〕25号),保证教育优先发展,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进一步调动地方办学积极性,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建设人力资源强省,增强教育服务海西能力,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教育强县”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以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巩固扩大“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简称“双高普九”)成果,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和终身教育,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推进人力资源强省建设,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优先发展原则。进一步落实教育工作的政府行为,不断增强发展教育事业的自觉性、主动性,落实教育基础性、全局性、先导性地位,明确教育发展目标任务、工作重点、保障政策和具体措施,在规划安排、经费投入、项目建设、师资配置等方面体现教育优先发展要求。

(二)科学发展原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城乡一体化理念,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突出工作重点,克服薄弱环节,促进高中阶段等各类教育协调可持续发展;统筹国民教育与终身教育,提高国民素质。

(三)改革创新原则。增强教育现代化理念,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优势,创新发展思路,强化发展措施,深化教育改革,不断积累改革成果,形成办学特色,走出一条有福建特色的教育强省之路。

(四)提高质量原则。在保障适龄人口享有平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把提高教育质量作为根本任务,深入实施素质教育,遵循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教育强县”督导评估内容,按照高水平、高要求的定位设置,强化中等职业教育与农村教育,突出教育质量,主要包括教育工作的政府行为、教育发展水平与质量、教育资源配置等三大方面,具体设置“政府教育职责、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教育质量、终身教育、教师队伍、办学条件和教育经费”等九项评估指标(详见附件)。

三、组织实施

(一)创建“教育强县”的总体规划。推进“教育强县”建设,实行全省总量、比例控制,到2012年,全省有10个左右经济及教育基础较好的县(市、区)实现“教育强县”目标;到2017年,全省另有33个左右县(市、区)实现“教育强县”目标,“教育强县”总数达到43个县(市、区),覆盖面达到50%左右。

各设区市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县域经济和教育发展水平,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教育厅统筹安排后实施。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创建“教育强县”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整体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确保“教育强县”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教育强县”的领导管理。创建“教育强县”活动,要在省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为主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有序推进。督导评估工作由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具体实施。

(三)努力构建新的教育督政制度体系。随着“教育强县”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要重视构建新时期教育督政体系,逐步从现行的“双高普九”与“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简称“两项督导”)结构体系,过渡到“教育强县”与“两项督导”相结合的新的督政体系中来。创建“教育强县”工作要与“两项督导”评估制度紧密衔接,有机结合。申报“教育强县”省级评估的县(市、区),必须在最近一次的“对县督导”省级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

(四)“教育强县”督导评估的工作程序。“教育强县”评估验收须经县级自评申报、市级核查推荐、省级评估验收三个程序。县级自评是关键环节,县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自我完善、自求发展的重要性,要根据自查自评发现的问题和市级核查、省级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加强薄弱环节的整改,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四、审批认定

(一)“教育强县”督导评估实行统一标准,采取量化评估方式进行,满分为1000分,督导评估得分在850分及以上为合格。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

1.近三年县级财政教育经费达不到“三个增长”;

2.初中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区高于2%、农村高于3%;

3.近三年县域及所辖学校出现严重违反办学行为规范事件;

4.改变或者变相改变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性质;

5.中小学、幼儿园未及时拆除D级危房;

6.工作中弄虚作假。

(二)经省评估验收组评估认定达到合格标准的,按规定完成社会公示等程序后,报省政府审批。经省政府批准确认的,由省政府授予“福建省教育强县”称号和牌匾,并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

五、结果运用

实施“教育强县”督导评估通报制度,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教育强县”实行动态管理,结合教育“两项督导”机制,建立“教育强县”跟踪复查制度,对教育事业出现严重滑坡,尤其涉及上述否决项目的,给予警告,限期一年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教育强县”称号,收回牌匾。

附件:福建省“教育强县”督导评估内容

附件:

福建省“教育强县”督导评估内容

一、教育管理职责依法履行

(一)加快教育管理现代化进程。坚持依法治教,全面落实教育法律法规。树立教育现代化理念,探索建立教育工作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信息化的管理新机制,提高教育管理效益和水平。

(二)落实教育发展规划。确立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认真实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布局、结构与规模,办好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三)完善配套教育资源。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教育投入效益;完善教职工编制管理,建立教师调配交流、考核任用和补充机制,保障教师权益。按照中小学布局规划配置教育发展用地,实施校舍安全工程,改善办学条件。定期研究解决教育发展中的困难问题,形成良好的重教氛围。

(四)加强教育法制建设。教育政策遵循法律法规。建立乡镇政府、职能部门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教育督导机构、队伍和制度建设;建立教育工作政务公开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依法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周边环境。

(五)加快发展终身教育。建立健全终身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制定发展规划,统筹资源,加快学习型社会建设进程,建立终身教育体系。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六)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巩固。6~14岁人口都能按时入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初中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区低于2%、农村低于3%。

(七)认真执行中小学布局规划。农村学校布点合理,办学容量适应需要,提高办学效益。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按计划推进,学生食宿条件全面改善。实施城镇中小学扩容工程,“大班额”现象基本消除。城区义务教育择校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八)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配置。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发展机制完善,着力缩小区域内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差距,完成“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任务,城乡之间、学校之间教育资源配置基本均衡。

(九)关注弱势学生群体教育政策落实。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完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重视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经济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资助体系健全。

三、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

(十)职业教育战略地位落实。制定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规划,并将职业教育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职业教育统筹协调机制,职能部门责任落实。在政策导向、资源配置等方面重点保证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宣传机制完善,中职学生资助政策落实。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良好。

(十一)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得到增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功能定位明确,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完善。中职学校具有与专业设置相配套,满足要求的校内实训设施设备,有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专业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60%以上,专业教师中“双师型”的比例达50%以上。

(十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明显提高。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实践能力明显提高,“双证书”率达95%。围绕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对接企业用工需求,调整优化学校专业结构,专业设置的适应性强。重视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中职毕业生当年就业率达到96%以上。

(十三)普通高中教育基本实现高质量。适当控制招生规模,统筹普通高中布局结构,实现教育资源优质配置。教育教学适应新课程需要,学校内涵建设取得新的进展。

(十四)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完成中职年度招生任务,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96%以上。初中毕业生升入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的比例大体相当,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85%以上。

四、幼儿教育与特殊教育水平提高

(十五)学前教育资源优化配置。学前教育布点和容量满足幼儿入园需要,农村幼教管理体制完善,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达到省定标准。严格实施办园许可证制度,办园行为规范。

(十六)学前教育得到充分发展。学前三年适龄幼儿入园率达92%以上。0~3岁早期教育工作有序推进。

(十七)特殊教育满足残疾人受教育需求。特殊教育办学体系完善,保障机制健全。6~14岁三类残疾人口义务教育入学率分别达93%以上。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

(十八)实施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和质量提升工程。特殊教育校舍设施、教学仪器、康复设备配备达到国家标准。

五、终身教育运行机制基本形成

(十九)终身教育保障机制形成。终身教育管理体制完善,管理机构健全,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明确,齐抓共管,形成有效协调、指导、推动终身教育的运行机制,为终身教育提供政策、经费支持和组织保障。

(二十)终身教育计划落实。制定终身教育发展规划,明确终身教育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将终身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评估内容,认真实施,整合教育资源,为社会成员提供灵活多样的终身学习形式,社区教育学习场所和社区教育队伍建设有成效。

(二十一)终身教育活动形式丰富。制订终身教育活动管理办法,积极拓展社区教育活动形式,广泛开展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单位、学习型家庭等各种学习型组织的创建活动。开展终身教育表彰活动。

(二十二)积极发展成人教育。成人教育机构、中职学校广泛开展面向城乡劳动力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重视扫盲教育,15~50岁青壮年人口文盲率控制在1%以下,成人文盲率控制在6%以下。新增劳动力受教育年限达13年。

六、教育质量全面提高

(二十三)素质教育社会环境优化。政府加强素质教育的政策、经费保障与社会引导,科学评价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加强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

(二十四)德育工作机制落实。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德育工作网络和工作机制。重视以班主任为主体的中小学德育工作队伍建设,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创新德育活动载体,加强养成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志愿服务精神,增强社会责任感。建立以班主任和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为骨干,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体系。

(二十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扎实推进。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完善,教学常规落实。教研制度健全,增强教研活动的实效性。严格执行省颁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有实质性的措施和效果,教育质量明显提高。

(二十六)学校办学行为规范。近三年县域及所辖学校未出现设立重点校、重点班,违规招生,违规补课,乱收费和教育秩序混乱等现象。

(二十七)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健全。中小学全面实施“阳光体育”工程,保证学生每天体育活动一小时,学生健康水平全面提高,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90%以上。

(二十八)教育教学成果显著。探索建立、逐步完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各个阶段教育都有一批办学特色鲜明或教育教学改革取得优秀成果,能在当地起到辐射示范、优化整体作用的学校。

七、教师队伍素质全面提高

(二十九)义务教育教职工编制制度落实。认真实施新修订的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配齐配足紧缺学科教师,根据需要开展教师转岗培训,教师队伍的学科结构与年龄结构优化。

(三十)建立义务教育师资均衡配置机制。完善“以县为主”教师管理体制,县域内公办学校教职工人事关系收归县管,实行教师“县管校用”,校长、教师定期轮岗交流工作有序开展。多形式开展城镇学校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城镇中小学教师农村学校支教服务期制度落实。

(三十一)实施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实施农村教师(校长)教育教学能力提升计划,面向全体教师开展业务培训活动。实施中小学骨干教师、校长培养计划;全面推行校长聘任制,加强校长的履职考核,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培养一批优秀教师、优秀校长。

(三十二)加强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县级教师进修学校的校舍、设施设备、师资队伍按省定标准配备,并切实履行教师教育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服务的职责,教师培训、教研功能不断强化。

(三十三)重视高中阶段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按省定编制标准配备中职学校、普通高中和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特殊教育教职工配置满足事业发展需要。

(三十四)建立教职工表彰制度。定期开展师德教育活动,建立表彰奖励优秀教师制度,完善师德监督考核机制,全体教职工师德水准高,为人师表,热爱本职工作,勇于创新、积极进取。

八、办学条件整体优化

(三十五)教育用地政策落实。学校用地划拨体现教育公益性原则,优先纳入县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旧城改造、新区开发规划。各类学校布局结构趋向合理。

(三十六)校园校舍基本实现标准化。以学校为单位,80%以上的普通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生均校舍面积和生均校园面积分别达到规定标准。70%以上寄宿制学校的学生生活服务用房面积达到规定标准。

(三十七)学校内部装备基本实现标准化。以学校为单位,普通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和教学仪器(含图书)配备达到省颁标准,其中80%以上的学校教学仪器配备达省颁一类标准。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等教育资源规范管理,有效使用。

(三十八)学校运动场地基本实现标准化。以学校为单位,85%以上的普通中小学、中职学校运动场、跑道、球场等设施和幼儿园活动场地分别达到省颁标准。

(三十九)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推进。普通中小学、中职学校选址符合防灾避险安全要求,中小学校舍符合建设标准和抗震设防分类标准,D级危房及时消除。学生宿舍、食堂等符合卫生规范。

九、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完善

(四十)教育经费保持法定增长。按照国家《预算法》规定,确保教育经费落实到位。年初预算安排和全年预算执行结果均达到法定增长。

(四十一)教师待遇落实。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落实,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建立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制度,教师特殊岗位津贴落实。

(四十二)教育经费合理配置。保障义务教育与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协调发展所需的教育经费。

(四十三)学校正常运转经费保障。县级财政按规定承担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高于省定标准,新增教育经费应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县级财政应承担的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落实。

(四十四)教育经费规范使用。县级财政及时足额拨付经县级人大批准安排的各项教育经费(含教育费附加)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专项经费,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规范使用。

(四十五)鼓励社会捐赠教育。建立表彰制度,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教育,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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