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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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区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近几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我省积极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联合办学工作,对充分发挥优质中职教育资源,加快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促进东部和西部、城市和农村职业教育协调发展,进一步提升中等职业教育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能力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联合办学工作的推进和招生规模的扩大,以及国家对中职学生资助政策工作的实施,联合办学也暴露出了一些亟需规范的管理问题。根据我省工作实际,为推动联合办学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现将进一步规范联合办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联合办学设立条件,强化联合办学管理职责

1、开展联合办学的学校必须是经省、设区市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学校。联合办学的主办方必须是我省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名义以任何形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2、实行联合办学的学校双方必须认真、负责、全面地考察对方学校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生就业等情况。要成立以双方校长为负责人的校际联合领导机构,负责合作办学、共同培养等工作,共同研究招生、学生管理、学籍管理、教学安排和推荐就业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明确办学双方应负的职责及争议解决的办法,并在师资培养、专业建设、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实行全面衔接,实现优质中职资源共享,共同推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联合办学工作。

3、各设区市教育局要切实提高认识,把规范联合办学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抓实、抓好,切实提高联合办学质量。要切实加强对联合办学工作的行政管理,要根据当地中职教育的发展规划,组织中职学校开展联合办学工作,要认真核查联合办学学校办学资质和合作计划,指导所属中职学校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能力培养为本位的办学宗旨依法实施联合办学,确保联合办学的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要建立健全联合办学过程的监控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或依法处理,确保我省中职教育联合办学工作健康顺利发展。

二、确立合理办学模式,规范联合工作协议

1、联合办学模式根据实际情况由联办双方商定,可以开展“1+2、2+1、1+1+1”等模式。提倡“1+1+1”三段式办学模式, 即第一学年在协办方学校学习、第二学年在主办方学校学习、第三年在相关企业实习的三段式办学模式。

2、联合办学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合作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合作内容和期限、学费收取与分配、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项目。协议签署前办学双方应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3、涉及中外合作办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2日教育部令第20号公布)规定执行。

三、强化教育教学管理,提高联合办学质量

联合办学双方要以我省行业技术发展与人力资源需求预测为基本依据,合理规划拟联办专业。主办方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9]2号),加强对协办方的检查与指导,要将联办专业教学纳入主办方统一教学管理,制定统一的教学计划,并按照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具体实施,保证联办专业教育教学质量。实施学分制的,要认真执行学分制管理的相关规定,严禁借用学分制名义,任意缩短学制和改变教学计划。涉及学生实习的,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意见》(闽教职成[2008]18号)执行。

四、规范学籍管理和数据统计工作

1、联合办学主办方要严格按照《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修订)》(闽教职成[2008]36号),指导联办学校做好联办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联合办学一年级新生学籍由协办方学校负责注册和管理;学生进入主办方学校学习时,由联办方学校整理学生学籍并统一转入主办方学校,由主办方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电子学籍注册手续及毕业验印等工作。

2、联合办学的各类规章制度、管理细则、教学文件、教务日志、学籍档案等必须整理存档,做到随时可查,及时交接,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联合办学档案要独立建档。

3、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各联办学校要认真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按照“就读学校负责”的原则,由学生就读学校负责统计上报学生人数,避免出现“重复统计,重复上报”问题。

五、严格落实国家助学金政策,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联合办学双方学校应根据《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格落实国家助学金政策,明确由“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来办理国家助学金相关工作,绝不允许出现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享受不到国家助学金、虚假重复报送资助对象、故意隐瞒流失学生套取或滞留挪用国家助学金等违规违法现象。出现违规违法现象,将依法追究相关学校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六、规范办学行为,强化责任追究

1、联合办学双方学校必须坚持依法办学,坚决杜绝违规行为。各学校不得与中介机构、个人和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和挂靠学籍;不得与不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资格的学校(机构)和个人联合办学;严禁实行委托招生和代理招生。

2、联合办学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规定,不得以学籍注册费、保证金、实习押金等形式乱立项目,擅定标准违法变相收费。双方经费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依法纳入预算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违法行为。

3、联合办学的招生广告须按照主办学校教育教学业务隶属关系经设区市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在有关媒体刊播。刊播广告必须具备广告审批文号,刊播、印制广告及简章的内容要使用审批机关核准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联合办学的招生简章必须明确联办专业和联办形式,不得进行非联办专业和超出中职学历教育范畴的招生宣传。

4、对联合办学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将视违规情节程度,对有关学校相应给予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取消评优资格、撤销重点职业学校和重点专业资格。对违规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未经批准擅自招收的学生,将不予注册电子学籍,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规招生的学校和相关人员负全部责任。

七、实行联合办学登记报备制度

自2009年起,联合办学的所有学校实行年度报备制度,联合办学报备登记时间为每年3月10日前,逾期视同未开展联合办学。目前各学校已经实行联合办学的,即日起,各设区市教育局要组织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自查自纠,全面审查联合办学协议,补办相关手续,对此省教育厅将予以抽查。同时各校必须填写《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登记表》(见附件),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报相关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设区市属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情况由设区市教育局汇总后于3月10日前书面报省教育厅职成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直接报省教育厅职成处。

联系、传真电话:0591-87856493 电子信箱:fjzcc@163.com

附件: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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