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明电〔2009〕7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
2009年高考招生录取工作即将开始。为进一步加强招生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教密[2001]2 号)精神,加强对考生成绩、录取结果等高考信息的保密工作。除考生本人和有关高校外,招生机构不准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考生报名信息、考试成绩以及录取信息。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在通知高考成绩和录取结果时,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将考生成绩和录取通知书直接发放给考生本人。
二、注意减轻学校高考压力,不得以任何形式统计、公布升学人数、升学率、升入重点大学的情况等高考信息,不得用高考成绩进行排名排队,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高考表彰奖励,不得以升学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奖惩。
三、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引导与监控,引导新闻媒体按照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大力宣传规范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经验做法,不片面报道升学率、升学人数、升入重点大学情况等高考信息,为实施素质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的各项规定,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不得违规进行招生宣传,不得违规提前招生,不得招收规定区域外学生,不得超出学校合理规模和班额要求招生,不得违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生,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生,不得接收已按规定程序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复读班,不得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普通高中生不得注册职业高中学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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