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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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一、报名

(一)报名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山东省2009年普通高考报名工作的通知》(鲁招考〔2008〕116号)执行。

(二)做好报名资格的复查工作。今年增加了2类考生不得报名的规定: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不能取得报名资格。加上我省报名时间提前,给报名资格审查带来一定难度。因此,各市要加大对报名资格审查力度,在前期资格审查的基础上,要针对教育部今年报名条件的新要求做好对所有考生报名资格的复查工作。重点对考生的户籍情况、学籍情况、报名材料、特殊考生材料和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违纪作弊行为等进行全面复查。对复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对为考生弄虚作假提供便利的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的工作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复查工作须于4月20日前完成,复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材料并于4月底前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其中报考军事、公安等类院校的考生还须参加由省军区、省公安厅和有关院校组织的军检、体能测试和面试,具体办法另文下达。

考生体检时应按规定缴纳体检费。

(二)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要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体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辖区内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体检应在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按规定成立相应的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

(四)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及体检站要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五)各市要按照《关于做好2009年山东省普通高考体检工作的通知》(鲁招考〔2009〕24号)的有关要求,制定严密的工作流程和体检工作实施办法,加强对参加体检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体检过程中,考生《电子档案、体检表》应安排专人传递,非体检工作人员和考生不得接触。

(六)体检工作应于3月25日至4月15日期间进行。体检结果应及时通知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应于体检结束一周内向体检站提出申请,经体检小组批准后,进行复查,体检结果以复查后的为准。如考生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由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果做出仲裁结论。复查和仲裁工作须于4月25日前完成。未在规定时间之内进行体检、复查和仲裁的体检结果不作为录取依据。

各级招生办公室对体检工作要精心安排、严密组织,体检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要求开展工作,要逐项检查考生《电子档案、体检表》内容,严防漏缺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发生。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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