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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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施细则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普通高校招生阶段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在陕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教育权益均等化方向,稳妥解决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问题。

(二)立足基本省情,充分考虑高等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现状,按照既要保护陕西籍考生正当权益,又要兼顾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权益的思路,统筹兼顾,平稳过渡。

第三条 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自2016年起实施,2016年之前,继续执行考生本人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连续学籍及户籍均在陕满3年的规定。

第二章 报名条件

第四条 自2016年起,我省高考报名条件调整为:

(一)申请在陕报名参加高考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状况符合普通高校招生规定;

3.截至高考当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陕连续学籍满3年,即从第一学年开始,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注册学籍、连续就读3年,按规定完成学业并获得陕西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学生还应有全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二)除基本条件外,报考者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的常住户籍在陕满3年;

2.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的父亲或母亲持陕西省居住证3年以上,按照国家规定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年以上(含3年);

3.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籍在陕不满3年,但在户口迁入我省前,其父亲或母亲持有陕西省居住证,期间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持有居住证时间与取得常住户籍时间连续,且两项时间相加满3年。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在我省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四)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报名参加高考的,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必须常住户籍在陕西,且本人初次户口登记在陕西。报名前本人写出同等学力书面说明,户籍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公安部门出具户籍审核意见后,由户籍所在县(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其报名申请。

(五)随外出务工父亲或母亲在外省就读,不符合就读省份高考报名条件,且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初次户口登记并常住户籍在陕西的,考生在就读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出具证明后,可申请在户籍所在县(区)报名参加高考。

(六)本人随其父亲或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正常迁转常住户籍至我省,并将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转入我省,可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

第五条 教育部及我省关于高考报名的条件如有变化,以当年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高考报名规定为准。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六条 随迁子女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考生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学校所在县(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第七条 拟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应持本人及父亲或母亲身份证件、父子或母子关系证明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在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学校所在县(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报名,并填写《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报名申请表》(附件)。

第八条 随迁子女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审查;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在陕居住情况,由公安部门依据《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审查;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在陕参保缴费情况,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审查。

第九条 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因故经批准休学,但休学期间仍保留学籍,复学后取得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完整学籍,可申请报名参加高考。

县(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随迁子女及常住户籍在我省不满3年的考生,在其毕业学校进行公示(经批准同意借读的,应在其学籍注册学校及借读学校同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必须严格资格审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具体工作办法,将责任落实到人。对组织或参与“高考移民”活动、参与造假的工作人员,按照党纪、政纪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领导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的具体时间和办法,按照其参加高考当年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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