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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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陕西省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巩固职业教育发展基础,推动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促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是指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五年学制,培养专科层次高素质技能人才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形式包括五年一贯制和高、中职学校联合培养、分段实施“三二连读”两种形式。

第三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着眼于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需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系统培养、规范管理、科学发展。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

第二章 办学主体与范围

第五条 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由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举办。三二连读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由高等职业院校与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培养,高职统筹、分段实施。

第六条 举办三二连读的中职学校应具备必须的师资条件和教学设施,原则上是省级及以上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三二连读以本区域内中、高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为主,每所高等职业院校可与2-3所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每所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可与1所高等职业院校联合办学。

第七条 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院校要充分发挥高等职业院校的引领作用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基础性作用,在教育教学、专业建设、师资培养等方面加强合作交流,共同提升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 举办五年一贯制高职教育和三二连读五年制高职教育,须由符合办学资格和条件的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三章 专业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面向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职业院校的特色和优势,在区域内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每所高等职业院校与中等职业学校联办三二连读专业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第十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由高等职业院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陕西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申报表》(见附件,附件不随文印发,请登陆教育厅门户网站(www.snedu.gov.cn)“教育厅文件”栏目下载;

(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主要包括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及教学进程等);

(三)高等职业院校与中等职业学校联合举办三二连读专业的办学协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建立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对申报院校提出的专业设置事项进行评议,必要时深入职业院校实地考察。评议通过后,由省教育厅行文批复并定期组织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对举办专业进行评估。

第四章 招生录取与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五年一贯制招生计划由高等职业院校向省教育厅申报;三二连读招生计划由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联合申报,并由高等职业院校负责具体的申报工作;市属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联合举办的三二连读招生计划,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省教育厅根据全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模、市场需求以及举办学校的办学条件,核定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安排下达院校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经省教育厅核定的五年制招生计划,在每年初中毕业生填报升学志愿前,由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和招生院校向社会公布相关招生信息和政策。

第十四条 报考五年制高等职业院校的考生,须参加当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由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招生录取工作。

三二连读院校的招生,由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联合组织进行,同时在录检表上共同签字确认。其新生录取通知书须加盖高等职业院校印章。

第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学籍注册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三二制高职学生学籍注册工作,凡采取高、中职学校联合培养五年制高职形式,应由高职院校录取,在招生部门履行录取有关程序。该部分学生前三年在中职学校注册,第四年由高职院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注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

第十六条 三二连读学生,按隶属关系,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期间,由招生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期满,由中等职业学校提供学籍名册,经联办的高等职业院校审核后,转入高等职业院校学习。高职院校按《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向省教育厅申请注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院校要健全人才培养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人才培养工作的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高等职业院校要承担三二连读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高等职业院校要重视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要建立由学校、行业、企业参加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展课程开发和教材建设,合理安排学生实习实训等;五年内学生顶岗实习时间原则上达到一年。

第十九条 三二连读高等职业教育在联办过程中,高等职业院校对整个人才培养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要将中等职业学校承担的教学工作纳入本校质量监控体系。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主动接受联办高等职业院校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三二连读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组织与安全管理由学生所驻学校负责。要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教学管理模式,在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联办学校间构建学分互认机制,共享师资和教育教学资源,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跟踪管理,组织有关专家定期开展教育教学督导、检查活动。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办学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通报,并核减招生规模乃至停止招生。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质量管理体系和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收费,前三年参照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后两年按照高等职业院校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阶段,享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资助和免学费政策;接受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在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贴等方面享受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相同待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3月1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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