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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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陕西省教育厅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实施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推动“阳光”财务。

第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安排支出,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发挥基础保障和引导调控作用,提高质量效益,推动学校内涵式发展。

第五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高等学校原则上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校(院)长全面履行财务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严格遵守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对学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经批准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由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参与学校规划建设、事业发展和经济政策等事项的研究决策,对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考核提出意见,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在学校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院)长负责,总会计师及学校其他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及相关专家参与的财经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审议研究学校重大经济事项,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审查意见。高等学校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取代财经委员会(领导小组)的职能。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规模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内部科室设置。探索学校预算、会计、收费等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的管理体制。

高等学校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单独设置财务机构和会计账薄。所属全资或者控股的独立法人单位的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由学校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第十条 高等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当由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

高等学校财务机构的人员数量,应当根据在校生人数和收支规模,以及财务工作的需要,足额配置。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把财会专业技术岗位确定为学校重要的专业技术岗位,财务工作队伍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支持和鼓励财会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参加学习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建立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水平财务管理梯队。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数字化校园建设规划,全面推进财务信息化工作。建立财务和资产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会计核算、教育收费、学生资助、资产管理、校园一卡通等系统与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衔接共享,促进高等学校资源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财务工作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陕西省教育厅。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实行预算管理。

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高等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财力可能,编制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应当与财务收支计划相适应。

第十六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全面真实,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优先支持学校内涵式发展,稳步提高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的基本运转保障水平,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适当控制并合理安排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结合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方案。

高等学校年度预算方案应当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提交学校财经委员会(领导小组)审核,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正式批复预算后一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批复或据实调整校内预算。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确需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年度校内预算调整时间间隔不得低于3个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审批的预算方案,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范围、额度和时间安排支出,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除年度预算批复前确需支出的基本支出外,不得无预算安排或超预算支出。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校内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并与预算安排相挂钩,以促进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决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规范决算管理工作,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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