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黑龙江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企事业单位不具备建立集体户口条件的,可在本人居住相对稳定的亲属家落户,本地无亲属的可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以单位的地址落户。今天,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出台户籍方面的一系列便民措施。
(一)公民换发、丢失补领居民户口簿的,由同一户籍家庭成员持本人身份证和申请到派出所补办,派出所户籍内勤应当场给予办理。
(二)出生登记落户不论婚生或非婚生,一律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随父随母落户,不再向群众索要其它证明材料,派出所在办理出生落户过程中,发现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在办理落户手续后,应及时通报给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以便加强管理和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公民对户口簿登记项目中户主关系、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身高、服务处所、职业、兵役状况、宗教信仰等动态项目要求变更的,由户籍内勤凭相关证明当场办理。
(四)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过程中,户口迁移证丢失或过期的,在五年以内,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应凭本人申请,依据原始迁移证存根当场补办,不再要求迁入地派出所出具未落户证明。
(五)对于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要求更名的,由派出所内勤直接受理,经派出所长审批后办理。
(六)本市、县公民办理结婚迁入、购房落户、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落户,不再需要责任区民警签字,由户籍内勤凭相关材料直接办理。
(七)对于公民因在异地申请落户或外出打工,需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情况及现实表现情况证明的,责任区民警应当场予以办理。
(八)因公民长期外出不知下落而被注销户口的,公民返回原籍要求恢复户口的,派出所应凭本人申请、本人身份证明、现居住地暂住证及现实表现证明等相关材料予以恢复。
(九)对于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落户的,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直接到派出所办理,户籍内勤应当场办理。
(十)省内大中城市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自愿到偏远贫困地区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户口在原籍保留。
(十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企事业单位不具备建立集体户口条件的,可在本人居住相对稳定的亲属家落户,本地无亲属的可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以单位的地址落户。
(十二)大中专毕业生因改派造成就业报到地与户口迁移证上迁移地址不一致的,以就业报到证为准,不再要求户口迁移证签发地改迁。
(十三)在审批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时,对于父母体弱多病、已下岗或提前退休的可不受年龄限制。
(十四)在省内地级城市的市辖镇也可以实行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落户政策。
(十五)对于在大中城市不符合其他落户条件,但居住十年以上,有合法产权住房,并有稳定收入的,本人、配偶及子女可在当地申请落户。
(十六)对于符合小城镇落户条件,但原籍在外省户口已被注销,无法恢复户口办理迁移手续的,可凭原籍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和户籍情况证明办理小城镇落户;对于在当地居住多年,符合小城镇落户条件,但本人身份无法确定的,其子女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小城镇落户。
(十七)对于申请夫妻投靠落户的,在未达到落户规定的结婚年限,被投靠人死亡且子女未成年的,投靠人在达到落户年限且未再婚的,可以申报落户。
(十八)放宽夫投妻落户审批条件,对于申请夫投妻落户的(夫系非农业户口),与妻投夫的条件一致。
(十九)简化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手续,放宽签发权限,群众可凭居民身份证直接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二十)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应届毕业生毕业后没找到接收单位的,可凭毕业证和毕业生主管部门开具的就业报到证,落户于报到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
(二十一)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高等院校学生,毕业后可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将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往就业报到地。
(二十二)对于毕业后没有找到接收单位并在原籍落户,或就业后已在就业地落户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经毕业生主管部门改派的,可凭改派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十三)正式接收外地大中专毕业生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建立集体户口,毕业生落户不受人数限制。其中在本地投亲居住的毕业生,户口可落在亲属家。
(二十四)在春节、国庆节等长假期间,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派出所可以预约登记为返乡群众办理二代身份证。
(二十五)对各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认为急需办理的二代证,经核实认定确实需要急办的,可以在一周之内办理完毕。
(二十六)及时耐心解答外来务工人员的来信、来访、咨询,积极为他们提供热情、周到、细致的服务,做到不推诿、不扯皮、不刁难。尽职尽责地帮助他们解决法律援助等实际问题和困难,严厉打击和查处对外来务工人员的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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