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黑龙江省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全省97万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益,标志着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时代真正来临。
据了解,从2007年起,黑龙江省300多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便开始享受免学杂费的惠民政策,但各市地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仍按原来的一费制标准收费。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黑龙江省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同时,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办学责任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纳入免除学杂费范围。对符合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并取消借读费。
据省财政厅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此次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推行“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确定的标准执行,地级城市小学200元、初中240元;省会城市小学220元、初中260元。
免除学杂费资金2.3亿元,由中央和地方按5:5比例分担。免除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各市(地)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城市义务教育的经费不能减少,确保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后不低于原来的投入水平,并逐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省政府还要求,各市(地)要保障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建立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和改善办学条件长效机制,统筹城市地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水平,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免收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免收学杂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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