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起安徽省将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从11月28日至12月5日,安徽省法制办将《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向公众征集意见,拟于明年实施。
据介绍,《办法》规定,已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在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已在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在居住地有稳定收入或者固定住所的外来人口,在居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就可去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流动人口应当向公安机关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供近期相片和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比如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等。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公安机关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和签注手续,不收取费用。
《办法》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以享有社会保险、教育培训、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等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方面的待遇。具体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除此之外,居住证持有人也可以凭居住证,在居住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术鉴定、专业技术职业评定、出入境证件、户口迁移等项事务。
《办法》还规定,居住证要做到一人一证,并且每年签注一次。对于没有按期办理签注手续的流动人口,上年度的居住时间不累计计算。如果居住证持有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变动居住地址,应当自住址变动之日起7日内到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居住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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