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退休副教授实名举报同事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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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第二师范学院退休副教授实名举报同事剽窃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退休副教授实名举报同事剽窃

近日,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科研处退休副教授过某,把一份举报生物系退休教授王某的材料交给了媒体。材料显示,王某用于申报教授资格的一篇论文存在剽窃行为,刊发该论文的杂志,已于2008年就此发出“属学术不端行为,现撤销其论文”的声明。过某说,从2008年开始他就不断向学院实名举报此事,可惜至今未果。

不过,被举报者王某接受采访时反驳,是自己的学术成果先被别人用了,因不知情导致重复投稿,“如果我有问题,早就被处理了”。对此,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纪委负责人表示,经查,王某剽窃论文情况属实,院学术委员会已着手处理此事。

副教授举报同事:学术不端竟评上教授

“各系、所(中心、室)、部门,浦口校区管委会:按苏教职称【2007】13号文件通知,王××同志已具备高校教师系列教授任职资格。批准时间为2007年5月25日。特此通知。”过某说,2007年6月,当他看到王某成功申报教授职称的这个通知时,十分疑惑。

早在2006年,江苏第二师范学院还叫江苏教育学院的时候,他就听说王某正在申报教授职称。不过,当时有人对王某的资格提出质疑并向学校举报,因为王某是从事普通动物学和普通生态学研究的,所报职称却是分子生物学的,从专业角度来看跨度未免太大。

过某说,2006年新晋教授的名单里,最终没有出现王某的名字。他认为,可能是举报取得效果,便没再过问。可到了2007年6月12日,学院转发省教育厅的文件,并通报王某获得高校教师系列教授任职资格。

过某曾就职于院科研处,负责管理全院的理科项目,2009年退休。他称,如王某靠学术不端行为圆了“教授梦”,上面追究下来,自己也没法交代,就是包庇对方的行为。于是,过某开始搜集相关证据,并依此向学院实名举报。

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被举报者论文已撤销

过某说,王某的科研成果需要通过大量实验得出。不过,学院科研条件有限,有些实验是无法完成的。从2007年6月份开始,过某顺着这条线索,寻找王某结题报告里提到的实验场所。最终,他找到了某研究所,还从该所一位负责人那里打听到“并没有王某这个人来做实验”。

与此同时,过某还了解到了一个更重要的信息,即2004年王某曾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了一篇名为《A组轮状病毒结构蛋白在马铃薯细胞中的初步表达》的文章。而此文与2001年的一篇科研论文《轮状病毒抗原基因在马铃薯细胞中的表达和活性检测》相似度极高。

2008年11月7日,接到举报的《免疫学杂志》发表声明称:经审查证实,本刊2004年第3期发表论文《A组轮状病毒结构蛋白在马铃薯细胞中的初步表达》的第一作者王××(江苏教育学院),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属学术不端行为,现撤销其论文,特此声明。

过某认为,这篇剽窃而来的论文足以证明王某的问题。

被抄袭者说:和王某合作做项目,但不知其“一稿两投”

根据过某提供的材料,现代快报对比发现,两篇论文内容大体相同,只是以王某为第一作者的那篇论文多了4幅图。两篇论文都出现了同一个名字朱某——2004年的那篇论文中,朱某是第二作者,2001年的那篇论文中,朱某则是第一作者。而朱某所在单位,就是上文提到的某研究所。

按照《免疫学杂志》的声明,王某是抄袭了朱某等人的学术成果。朱某告诉,自己被王某列为第二作者发表论文,事先并不知情,并且王某也从没有告知自己,“那个时候发论文不需要参加作者签字”。不过他表示,尽管两篇论文相似度极高,但不好完全判定王某抄袭,“顶多叫一稿两投”。

朱某称他和王某合作做项目,后者也参与了一部分实验和论文写作。2001年,朱某和同事到外地参加学术会议时,把该项目的成果作为一篇会议论文提交,最终以《轮状病毒抗原基因在马铃薯细胞中的表达和活性检测》为名发表。没想到王某会时隔3年后,又将其发出来,“多方面原因,造成这个差错。”

被举报者说:学术成果被提前发表,自己事先并不知情

对于被指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王某并不服气。他不仅否认自己抄袭,并且认为目前的状况,“跟我的学生有关系,和我不相干”。王某说,自己是江苏省资源生物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的主持人,朱某是第一副手。而朱某等人在2001年发表的那篇论文,正是这一项目的研究成果。王某说,其实是朱某等人剽窃了自己的成果,因为只有项目主持人才有权发表文章。不过,为保护学生,就没再追究。朱某称第二篇论文发表时,自己并不知情,王某反问“怎么可能”。他称,正是因为朱某不敢讲第一篇论文的事情,才导致论文重复。

另外,王某还被质疑申报分子生物学教授不符合资格。对此,他称“我怎么没做过分子生物学的研究?项目是省里的,如果我不专业,怎么可能给我做呢?”王某称,自己带着项目和资金到研究所做研究,是和朱某对接的,被过某询问的那名负责人并不清楚。

疑问

几乎相同的论文发表两次,是乌龙还是另有原因?

按照王某和朱某的解释,内容几乎相同的文章,时隔3年后再次发表,更像是一起“乌龙”事件。可是,两人的解释又有矛盾之处。比如,朱某称,论文第一次发表后,自己曾把相关材料给过王某。论文第二次发表时,自己并不知情。而王某却否认这一说法,“如果他说知情,那他就是一稿两投了。”事实到底如何?

院纪委

确实存在剽窃行为

但须院学术委员会认定上报

8月22日,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纪委负责人告诉现代快报,纪委对此事的调查结果已经很明确,即王某确实存在剽窃论文的行为。按照程序,目前此事已经移交给院学术委员会,由他们来认定王某行为的性质,纪委负责催办。

该负责人表示,学院没有教授批审权,学术委员会作出决定后,还要给当事人申诉期。当事人申诉完毕后,再就其申诉有无道理召开会议,并给出答复、作出结论。最后,学院将把情况上报省教育厅。

早在2008年,过某就开始举报此事,院方为何一直没给出明确答复?该负责人表示,时间确实拖得比较久,举报者很着急,“一级级组织也在调查。”过某介绍,除了向学院举报,他还向省教育厅反映。昨天,两次致电江苏省教育厅师资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知道此事,会有相关人士回复。不过,截至昨晚发稿时,对方一直没有回音。

举报了这么多年

为什么一直没有定论?

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教授资格。不过,《A组轮状病毒结构蛋白在马铃薯细胞中的初步表达》被撤稿时,已是2008年11月,那时王某已顺利评上教授职称。过某提出,如果事后发现王某存学术不端行为,是不是可以撤销他的教授职称?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程(试行)》规定,对于实名举报案件,在作出是否调查处理的决定后,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通知举报人。

不过,过某称,自己虽然已向学院实名举报,但从未接到过相关的通知。有知情者告诉,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接到举报后,学术委员会曾就此事召开过会议,可后来又没了下文。“如果确定他是学术不端,如何处理?是教育厅还是学院拿出处理意见?如果不是,那也应该有个说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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