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自主权越大越需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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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自主权越大越需要监督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令人鼓舞。《决定》中说:“逐步推行普通高校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机制。”这是对民间长期以来呼吁高考制度改革的回应。从《决定》中这句话来分析,显然,将会大大增加高校自主招生的权力。以前,许多人担心高校拥有更大的自主招生权力后,会为走后门批条子打开方便之门,寒门子弟将永无出路,所以,不能给高校过大的权力。如果我们以牺牲教育的真正价值为代价来获取教育公平,这样的公平实际上不过是给所有人平等地成为庸才的机会,没有太大意义。

把高考成绩和学生高中阶段平时成绩结合在一起作为大学录取的依据,应该说是国际惯例,不过,好东西到了中国就有可能走样。如果没有相应的监督和问责机制配套,在诚信存在问题的当下中国,学生的平时考试成绩容易被注入水分,一方面,基于利益关系,中学都有“拔高”平时考试成绩的冲动,而外界对此难以监督;另一方面,如何评估中学平时考试成绩和高考成绩,由高校说了算,其中弹性最大的就是对平时成绩的评估,大学易产生腐败。比如,甲乙两学生高考分数一样,平时成绩甲高于乙,但高校却可以某种“合理”理由录取乙,理由是乙所在中学声誉好,平时考试难度大,成绩更真实。不同中学之间存在考试难度和可信度的差异,但这个差异怎么评估和认定,而且不能为腐败和寻租打开空间,确实有难度。

基于以上认识,我建议,一方面小步快走,平时考试成绩一开始不要在录取中占过多的比重,然后,循序渐进增大其比重。另一方面,必须出台相关的监督和问责机制来配套。途径有二,一是建立高校内部制衡机制,二是建立社会的问责机制。

先说高校内部的制衡。在教授治校的大前提下,各院系民主选举产生“廉政委员会”,经费来自教育部或政府直接拨款,专款专用。为保证该委员会的独立性,委员会不受校长领导,委员一经产生即为终身制,除非渎职舞弊不得撤换。该委员会的职责是接受招生有关腐败投诉,并有权请当事人前来“喝咖啡”,问题属实即向全校通报,问题严重时可提请司法介入。委员会定期向教育部和社会公布反腐情况。

其次,大学在拥有较大的招生自主权的同时,要接受独立于大学的社会监督和问责,在美国监督公立大学的机构叫“高校委员会”,在中国可以叫作“高校问责委员会”。这个机构可由各地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政协聘请当地的律师、会计师、公共知识分子,以及熟悉高等教育的民间人士等组成,鼓励人们向该机构举报高校招生等方面的腐败现象,该机构定期向人大述职,向社会公布所辖地区高校的腐败问题,做到公开和透明。高校权力越大,理所当然也越应该受到更大力度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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