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和改进公务接待工作的规定(试行)》和《关于商务接待工作的规定(试行)》,对我省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活动中的具体事项作出明确规范。
这次省委常委会研究制定的两个《规定》,是为了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及其具体办法,根据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征求到的意见,按照即知即改的要求,回应群众关切、扫除“四风”转变作风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推动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效的具体行动之一。
文件明确,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于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原则。省领导同志下基层,要减少陪同,不得封路,不安排警车带路,尽量避开人群、车流高峰,不清场闭馆,不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扰民。公务活动期间,一律不组织群众迎送,不跨地区迎送,不打电子滚动标语,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一般不安排接见合影,不铺设迎宾地毯,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会场安排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等。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其他费用,不得以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开支。
商务接待是指招商引资、接待客商考察以及组织参加各类展会、经贸洽谈会等商务活动,应秉持促进发展、文明规范、务实节俭、遵循国际惯例、尊重风俗习惯等原则;坚持轻车简从,简化迎送陪同,严控随行人员;安排考察点和考察内容,要紧紧围绕主题、目的明确,行程紧凑;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欢迎欢送活动;用餐标准应与地方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
省委副秘书长黄根清介绍,两个《规定》整体呈现三大亮点:一是把颁布在若干个中央文件中的禁止性规定和中央领导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十八大以来一系列讲话中的要求集中表述;二是把能够细化、量化、具体化的条款以明文规定方式落实下来,更加便于实际操作;三是在制定的规定中突出服务发展、服务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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