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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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

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激励高层次人才来济创新创业发展,根据《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泉城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杰出贡献奖”和“泉城人才引进贡献奖”。奖励工作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重,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每2年至3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 奖励工作在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以下称“市人才引进小组”)指导下,由市人才办牵头,市人事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奖励对象和条件

(一)“泉城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杰出贡献奖”。济南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市属事业单位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后每年在济实际工作6个月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1.在济创办科技型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先进技术,有较大市场潜力,取得突出经济社会效益,并对地方财政做出重大贡献的;

2.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并形成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和关键技术研究平台的;或携带重大科技成果,在济骨干企业中转化并形成产业化,对加快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产业技术水平提升,形成优势特色产业,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的。

(二)“泉城人才引进贡献奖”。在济南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市属事业单位、海内外中介机构或个人,且引进了一定数量的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并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可以申报。

第五条 奖励工作采取公开申报、专家评审、研究审批相结合的办法。具体程序如下:

(一)公开申报。

1.申报“泉城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杰出贡献奖”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泉城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杰出贡献奖”申报书;

(2)来济创业、工作时间证明;

(3)在济创业、工作服务的相关情况和业绩材料,有科技成果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泉城人才引进贡献奖”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引进高层次人才先进单位、中介机构或个人奖励申报书;

(2)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名单及其业绩证明材料。

(二) 专家评审。

1.申报“泉城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杰出贡献奖”的,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确定奖励初步人选。

2.申报“泉城人才引进贡献奖”的,由有关部门成立评审委员会,按照奖励对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奖励初步名单。

(三)研究审批。将由专家评审通过的奖励初步人选和名单,报市人才引进小组研究审定,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示。无异议的,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对获得“泉城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杰出贡献奖”的,可最高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泉城人才引进贡献奖”的,单位、海内外中介机构可最高给予30万元的奖励,个人可最高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奖励所需资金从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科学技术成果奖励,依据《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济南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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