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 人民日报】《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22条”)近日出。在日前于浙江温州召开的专题座谈会上,教育部副部长鲁昕指出,“‘22条’旨在解决教育领域本身对于民办教育的各类歧视性政策。”而在业内人士看来,此举对于推动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可谓极大利好。(人民日报7月23日)
2010年7月颁布的我国《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很显然,出台“22条”,是对《教育规划纲要》的具体落实。
需要注意的是,《教育规划纲要》所提到的相关举措,并非新要求,而是“依法落实”,事实上,我国于2002年颁发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明文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因此,无论是《教育规划纲要》,还是“22条”,提到清理对民办教育的歧视性政策,都是对原有法律法规的重申而已。
这就令“22条”的执行情况充满“变数”。——《民办教育促进法》尚且没有得到落实,“22条”能管用吗?另一个问题是,从法律执行来说,如果教育领域本身存在对民办教育的歧视,应该启动对相应教育管理部门、教育机构的问责,可问责在何处?
在笔者看来,如果仅有原则性的表述,是很难清理对民办教育的歧视性政策的。要保障民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需要有制度保障。
首先,应清除学校招生、管理中的等级制。在我国高考分批次集中录取中,民办高职高专通常放在最后一个批次录取,这意味着这些学校只能录取一本、二本公办院校“录剩“的学生,也注定这些院校要低公办院校几个档次。要让民办学校有平等的地位,就必须打破分批次集中录取制度,让每所学校平等招生、竞争。另外,我国公办院校有副部、正厅、副厅等行政级别,民办学校则没有级别,于是,政府部门往往按级别的高低,管理学校。笔者一位朋友在民办学校担任院长,他告诉我,由于级别的原因,民办学校居然不能直接拿到政府部门发展民办教育的有关文件,政府部门的解释是,学校级别不够。
再次,应建立专门的拨款委员会,避免拨款仅由政府部门说了算。“22条”规定,“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纳入国家助学体系,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可是,在现实中,在民办学校(幼儿园)求学的学生往往很难获得政府的资助、补贴,政府部门在制订预算时,有意无意地将民办学校(幼儿园)排除,相当数量的民办学校只有靠学生的学费维持生存,换言之,就是由受教育者承担了所有教育成本。改变这种情况,就应该建立专门的教育拨款委员会,负责制订教育预算,监督政府部门执行,不能由政府部门根据与学校关系的亲疏远近来决定拨款。
其次,应完善问责机制,严肃问责各种教育歧视政策、行为。对于政府部门带头对民办学校实施的歧视,目前几乎没有任何问责,原因是,对于歧视行为的调查、处理,就由政府部门自身进行。要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需要由人大机构实施对不履行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教育部门的问责。这样,才不会出现一边高调强调公平,一边却不自觉进行歧视的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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