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不足、质量不高、待遇较差,城乡教育资源不均衡,是影响山东教育发展的瓶颈之一。近日,省政府转发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将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实行城乡学校间教师定期轮岗支教。
意见提出,中小学教师若想评审高级教师职称和竞聘高级教师岗位,需在近5年内有在农村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的经历。记者了解到,各市、县(市)区在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将对农村学校适当倾斜。义务教育学校在学校内部绩效工资分配中,也将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工作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
为加强县域内教师交流,山东将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实行城乡学校间教师定期轮岗支教。山东规定,在城镇同一学校任教8年的教师,应至少安排其参加1次支教活动;所有农村中小学新履职教师,应在3年内至少安排其参加1次城乡教师轮岗支教活动。另外,城镇教师交流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时间每次也不应少于1学年。
针对农村有些学科像音体美等教师资源严重不足,意见规定,若急需紧缺学科的教师,可根据课程设置需要,有计划地从现有教师队伍中选拔一批素质较高、相对年轻并具有一定学科基础的教师进行转学科培训。而且,转学科培训分级进行,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
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挤占、挪用、截留中小学教师编制,并建立科学的教师补充机制。同时,严禁农村中小学聘用代课教师,但若个别学校确需聘用代课教师弥补其临时性岗位空缺,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但其聘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针对部分农村中小学教师知识老化、难以胜任教学岗位问题,山东还将以县为单位,按不超过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量5%的比例核定部分教师“机动编制”,全部用于补充农村中小学急需的学科教师。教师“机动编制”实行“多退少进”的办法,通过自然减员,在5年内逐步冲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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