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海南省将对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海南省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孤儿、残疾幼儿及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以下简称“三类幼儿”)进行资助,平均资助标准为750元/生·学年。
家庭贫困幼儿入园可获政府资助
从海南省教育厅获悉,为切实解决学前教育适龄孤儿、残疾幼儿及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问题,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海南省将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助学金为主体,幼儿园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学前教育适龄孤儿、残疾幼儿及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入园就读问题。
资助对象为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我省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孤儿、残疾幼儿及家庭经济困难幼儿。通过建立助学金制度,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海南省与市县共同设立生活费补助资金,用于资助海南省各级各类幼儿园在园幼儿中的“三类幼儿”,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5元及每年资助10个月测算,平均资助标准为750元/生·学年。建立减免学费制度,海南省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的经费,用于适龄在园“三类幼儿”的减免保教费、设立特殊困难补助等。免除适龄在园孤儿、残疾幼儿的保教费,适当减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保教费。
同时,还鼓励社会捐资助学。通过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学前教育设立助学金,多渠道筹集学前教育资助经费。
每名幼儿资助时间不得超过3年
根据资助原则,海南省各级各类幼儿园生活费补助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在园幼儿总数(不含小小班)的15%。每名幼儿资助时间不得超过3年。
生活费补助所需经费由海南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共同分担。其中,海南省和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按2:8比例分担,海南省和贫困市县按7:3比例分担,海南省和其他市县按5:5比例分担。减免保教费所需经费可由各市县财政结合实际对所辖区域内各类幼儿园适当予以扶持。
每学年秋季注册时填写申请表
按照资助程序,每学年秋季注册时,拟申请补助的幼儿的监护人需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孤儿证、残疾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家庭居住地村(居)委会核实、签署意见后送幼儿园核实、签署意见。
幼儿所在幼儿园组织审核汇总后,于每年9月25日前按行政隶属关系向本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上报初审名单。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本市县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审核、公示认定结果报市县财政部门。各市县原则上按“财政惠民一卡通方式”予以拨付补助款。
海南省教育厅要求幼儿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设立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将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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