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等四部门联合出台《海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南将从2011年起开始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办法》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海南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的2%征收,由地税部门代征,也可以委托同级国家税务局代征。《办法》明确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海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以及扩大职业技术教育(含技工学校)规模等。
据悉,海南省的开征方案明确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就地缴入地方国库,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安排基金预算支出,全力支持海南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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