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起,海口市纠风办、海口市教育局、海口市财政局、海口市物价局四部门联手开展09年秋中小学招生收费监督检查,凡是遭遇乱收费的家长可以向以上四个部门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分别是:市纠风办:963333;市教育局:66293155;市物价局:12358。
本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和基本标准有12条,分别是:
1、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各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筛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本辖区内新生入学。
2、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招收借读生,不得再向借读生收取借读费。
3、按照《海口市中小学捐资助学管理暂行规定》(海府办【2009】190号),捐资助学不得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坚决杜绝以钱买分,以钱买学籍,以钱选择公办学校的违规行为。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5、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发放录取通知书或预录通知书。凡未经市中招办审批录取的学生和未经批准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不予承认学籍。
6、中小学招生必须按照省、市、区招生办的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高中学校严格执行“三限”政策规定,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各学校录取的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30%。严禁超比例录取择校生。
7、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布涉及小学毕业测试成绩、中考成绩、高考成绩及录取情况的宣传资料,利用媒体进行虚假宣传,误导考生及家长。
8、招生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招生的规定和要求,不准招生人员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严禁借招生之机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接受家长或考生的馈赠、宴请和参加娱乐活动。
9、国家公务人员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各有关部门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在招生阶段违反规定向学校摊派费用,以及通过学校搭车收费。
11、各招生学校要对所收取的招生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
12、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捐资助学资金用途的监管,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捐资助学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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