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白云法院审理了一起大学毕业生与学校因毕业证引发的民事纠纷案。因毕业补考不合格学校不发毕业证,大学毕业生一怒之下将母校告上法庭。
经调查,原告袁某系被告广州某医科大学今年毕业的应届毕业生,由于其未能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通过成毕业课程考核,学校根据《学生学分制学习管理规定》向其颁发了结业证。其在毕业后返校参加补考合格后,学校未向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原告袁某认为,其没有顺利通过补考是因为学校考试时间安排上存在冲突,学校在同意其再次补考并通过考试的情况下,应及时向其办法毕业证、学位证。没有毕业证和学位证,原告将面临不能参加今年的研究生入学考试网上报名以及不能顺利就业等严重后果。
为此,今年9月底,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在15日内向其颁发本科毕业证、学位证。被告某大学认为,学校在安排课程考试时已告知学生如考试课程冲突可以提出改期申请,袁某在考前已知道课程考试冲突的情况,却没有提前反映,是其自身原因导致补考不及格,与学校无关,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布的《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本校颁布的相关治学条例向其颁发了结业证,原告在其后参加的考试属于结业学生返校重修,并非补考,按规定其毕业证、学位证应在明年6月颁发,故不同意立即向原告颁发毕业证及学位证。
该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反映,其准备在今年10月末前报名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请求法院在开庭前先行组织双方调解,保证原告可以报名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权利。
鉴于该案涉及到原告能否报名参加当年的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权利,经办该案的法官认真审查了该案,并迅速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多次组织当事人见面协商,耐心细致的了解双方的意见和要求,通过背靠背及面对面的方式进行说理释法,并指出原告在补考时间的选择上存在一定过失,补考成绩不及格原告自身有一定的过错;而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当切实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最大限度保障学生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最终,原告承认其自身存在过错,对学校的决定表示理解,并主动向法院撤回了起诉,表示不再起诉母校;被告也表示在不违反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愿意帮助原告解决实际问题,协助其报名参加今年的研究生考试。双方最终冰释前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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