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下半年自学考试考生违规情节及拟处理决定的公告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2018年下半年自学考试期间考点认定的违规考生考场号、座位号、考生号、违规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下列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人所参加考试的考点所在的盟市招生考试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也可向我中心直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届时,我中心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471-3261805 传 真:0471-3261714-803。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8年10月20日
考点名称 | 课程名称 | 考生号 | 考试时间 | 考场号 | 座位号 | 违规事实 | 违规事实对应条款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呼市34中 | 中外教育简史 | 092208205356 | 2018年10月20日0900 | 005 | 008 | 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小本材料抄袭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呼市34中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 020204200119 | 2018年10月20日0900 | 008 | 028 | 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小本材料抄袭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呼市34中 | 大学语文 | 062209200008 | 2018年10月21日0900 | 011 | 013 | 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材料小本抄袭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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