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计〔2018〕21号
各区教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教计〔2018〕20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基二〔2017〕13号)精神,我市研究确定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以下简称“等级性考试”)成绩计入高考录取总成绩的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等级性考试
(一)考试科目
高中学生根据高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结合自身特长和兴趣,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科目中选择其中3门参加等级性考试。考生最多报考3门科目的等级性考试,并要求在等级性考试之前取得对应科目合格性考试合格成绩。
(二)考试安排
等级性考试每学年组织1次,安排在6月,与当年统一高考同期进行。每门科目等级性考试时间90分钟,卷面满分100分。
二、成绩呈现及折算方式
(一)成绩呈现
等级性考试成绩以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为前提,按照考生原始成绩划定A、B、C、D、E五等,分别占各科目考试人数的15%、40%、30%、14%和1%,在五等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为21级,按最接近的累计比例划定,每级分差为3分,起点赋分40分,满分100分。具体等级比例和赋分值见附件。
(二)成绩使用
等级性考试成绩当年有效,计入高考本科录取总成绩,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依据。
三、其他事项
考试组织管理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高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17年秋季入学的高中学生开始实施,2020年进行首次等级性考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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