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上看是大学生权利被侵犯的问题,实际上是如何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依法保护创新的问题。只有学校依法办学,用人单位依法招聘,国家依法保障创新、创造,才能有效地构建出一个各自的权利都得到保护,同时促进大学生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近日,陕西数百名大学生利用暑期参加爱心支教活动,却经历了一场“闹剧”——主办方非但没有相关资质,竟然还开起收费性质的辅导班,引起公众的一片哗然。
事后,相关高校先后发布通知,提醒学生不要参与此类组织;集中出现该事件的陕西省汉中市教育局也立即采取行动,对涉事企业的各辅导班教学点进行了查处和取缔,防止大学生与家长的权益受到进一步侵害。
虽然如此,“假支教”背后所折射出的大学生权益被侵犯的问题,却依旧值得关注。
侵权乱象丛生
其实,近几年来类似这样的事件并非少数,甚至涵盖兼职、知识产权、就业等多个领域。
7月20日,武汉一女大学生爆料,其以“兼职模特”的身份参加湖北生态旅游小姐大赛,本来应该得到和主办方签订合同的有偿报酬共计2000元,却未获结算,与她具有相同情况的大学生共计百余人;
武汉科技大学学生李恒2012年在校研发出一种“高空喷淋降尘系统”,并申请了专利,随后依托该专利开始了创业,但在去年却遭遇了侵权,专利被武汉某环保公司模仿,随后他走上了维权路,这一维权案也登上了2016年武汉市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不久前,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自考毕业生王亚玲参加四川省公务员考试,报考巴中市平昌县司法局,通过笔试进入面试,在资格复审时被通知专业不符。该市人社部门对于本科层次的招录要求为“法学类”,下面有法学、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监狱学四个专业,而没有“法律专业”;
……
这些仅仅是媒体报道出来的少量事件,仅只是众多类似事件中的冰山一角。
“很多学生在大学里遇到侵权事件,可能只是在QQ、微信等自媒体平台上曝光,然后引起主流媒体的关注,进而形成舆论监督的压力。”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在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说,一般的侵权事件已经不能够引起媒体的关注了,比如前面所述的“假支教”问题,如果不是因为有“暑假”这个时间节点和事件本身也较有新闻点,可能学生不管在怎样的平台上呼吁,都无法得到媒体的关注。
那么,这些侵权乱象的背后,到底有哪些因素在推动呢?
原因不一而足
在浙江纺织服装学院职业法制教育研究中心主任韩世强看来,大学生权益被侵犯,最直接的原因是他们的权益意识不高,对社会的了解不够深入,由于阅历不足,很难把握好一些社会关系。
“不管是支教、兼职还是申请专利,都要事先做到充分了解,学习相关知识。”他说,这涉及大学生的自我权益意识的积累,也涉及高校对其开展相关的权益意识塑造课程。
对此,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晓兵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从大学生的角度来说,主要是由于他们的社会经验不足,但这只是其中一个方面。”他说,另外一方面是整个社会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因为侵权问题不是大学生所独有的,而是不同人群、各行各业都可能会遇到的问题。整个社会法制环境的营造,也会对权利的保障起到很大的提升作用,这其中包括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管等各个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
熊丙奇则认为,大学生被侵权的事情屡屡发生,实际上和教育管理、学校办学、公平就业、社会环境等都有关系,是诸多领域没有有效地保护、维护受教育者、劳动者、求职者以及创作者的权利所导致的。
“以知识产权为例,按理讲,专利拥有者的权利应该得到有效的保护,但实际上,与此相关的侵权事件在我国却一直在发生,而且对于这种侵犯别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现在很多人包括社会舆论都不以为意。”他说,比如,大家都希望在互联网上免费下载,而不愿意去付费阅读;一些网站会抄袭或者不经对方同意就随意转载其作品,“这些都是普遍现象,但其背后却是对原创作者权利的不尊重”。
让熊丙奇感到无奈甚至痛心的是,每当指责抄袭行为时,竟还会有很多网友出来辩护,称只要抄袭有水平,也未尝不可,“这是对抄袭行为的纵容,更是整个社会不诚信的表现,而这将在根本上影响国家的原始创新能力”。
管理结合教育
李晓兵所说的“社会法制环境的营造是一项系统工程”,是有所指的。
比如,对于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我国法律早有相关规定:《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但是,这样的法律条文却过于宽泛,在面对具体问题时,引用起来往往有些苍白无力,也不具备实际的操作性。
以出现问题较多的大学生实习为例,前文所述的“兼职模特”有偿报酬未结算事件,即使诉诸操作性更强的《劳动法》,也是难以解决的,因为实习大学生是否属于劳动者都尚有争议。对此,2010年,广东还专门出台了《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这也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大学生实习关系的地方性法规。
“个别现象反映了普遍问题,比起一省一省单独立规,更合理的方式是细化劳动法,再以正式合同的方式加以保护。”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明确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是其中的关键所在。“但相比于立法,执法更加困难。劳动监察很难做到,因为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带来权利义务的不平等,学生顾虑多,权益即使被侵害了,也通常选择不举报,执法机关很难有效执法。”
对于刘德良口中的“不平等”,韩世强也深以为然。
“大学生本身相对弱势,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有一定难度。”他说,诉讼费用是一个问题,他们的自我救济能力也相对脆弱,遇到侵权问题往往不知该如何处理。“这时,学校就要承担起义务帮助的角色,他们可以第一时间向辅导员、向学校反映,然后通过学校的力量维护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韩世强认为,学校还应该在课程设置方面有所行动。
“比如开设风险式课程,在相应的法律基础里融入专题教育,使之成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他说,这对于提升大学生的权益意识、抗风险能力都会大有裨益。“但在目前,这种教育并未开展起来,安全教育相对空洞,多是防盗、防抢等,殊不知,提升权益意识也是一种安全教育。”
制度构建为要
对于大学生权益被侵犯的问题,熊丙奇认为,首先必须从权利角度建立起一系列能够让大学生参与决策、拥有维权渠道的基本制度,使其在实习、就业、创业以及创新等方面的权益都能得以保障。
他指出,在现代大学制度中,“自主办学、学术自治、教授治校、学生自治”是四个重要的特征。其中,“学生自治”体现了现代学校对受教育者权益的尊重与维护。学校出台相关校规,或针对学生开展某项工作时,必须听取学生意见,而不能单方面拍板决策,“如果只是行政单方面拍板,然后由学生来执行,这种侵权的事情就很难得到遏制”。
对于这一观点,近日,沈阳某高校强制学生到山东烟台富士康企业实习的事件就是一个例证。
“另外,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用人单位非常任性。”熊丙奇指出,一方面是搞“萝卜招聘”,把某些岗位留给相应的有权势者或有关系者,另一方面是机械地按照专业字眼来对应。比如前文讲到的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生王亚玲所遇到的问题,“这实际上都反映,我们在整体的维护劳动者、求职者的权益方面缺乏一个基本的制度保障”。
对于近些年来屡屡发生大学生权益被侵犯的事件,不少人呼吁大学生要学会积极维权,但在熊丙奇看来,这种呼吁有一种表面化的问题,甚至有可能是在帮助办学者、用人单位、监管部门推卸责任。
“如果学校的办学者不依法办学,在办学过程中有侵犯受教育者权利的行为而得不到制约;用人单位处于一种相对强势的地位,不依法招聘用工,而是侵犯求职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却没有监管部门去对这种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那么,大学生自己怎样能够去维权呢?”他不禁感叹,大学生权益被侵犯之后的维权之路非常艰难。
“因此,表面上看是大学生权利被侵犯的问题,实际上是如何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依法保护创新的问题。”熊丙奇说,只有学校依法办学,用人单位依法招聘,国家依法保障创新、创造,才能有效地构建出一个各自的权利都得到保护,同时促进大学生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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