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的部署,结合我区实际,为顺利完成2013年我区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制定如下录取工作实施意见。
一、组织管理
2013年成人高校招生录取,仍然采用网上录取的方式。
招生录取工作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按照录取管理、信息技术、纪检监察、综合文秘等几个方面成立工作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同步共同完成录取工作。
各小组组职责是:
(一)录取管理组
1、负责招生计划管理相关事项;
2、负责录取审核;
3、督促招生院校按时上载、下载录取信息和及时审阅考生电子档案;
4、处理院校提出的非技术性问题;
5、办理录取手续;
6、做好录取名册邮寄相关工作。
(二)信息技术组
1、负责网络、设备和数据维护,保证网络、信息安全;
2、发布各批次填报志愿公告,安排考生填报志愿时间、方式等,适时通过互联网采集考生志愿,收集院校投档比例信息;
3、依据投档安排,向招生院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4、代替不能按时下载、上载数据的院校完成录取工作;
5、做好录取名册扫描存档工作;
6、做好录取现场的相关信息服务工作。
(三)纪检监察组
1、负责录取期间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
2、处理来信来访,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3、负责依据规定对违规考生及工作人员的处理。
(四)综合文秘组
1、负责录取期间的后勤、会务、安全保卫工作;
2、做好向录取院校收缴网上录取费工作;
3、负责文秘工作;
4、负责录取工作函件的登记、收发和周转,起草、打印有关录取工作文件;
5、做好宣传报导、媒体联络和考生服务工作。
二、网上录取工作流程
1、查询生源,调整计划:生源好的院校可以申请增拨招生计划,申请院校招生计划变更需通过教育部统一编制的计划管理软件提交。
2、投放考生电子档案: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根据投档指令和院校招生计划数,按规定时间,分批次向院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投放档案后,自治区招生考试中心通过短信方式通知院校。
3、院校审阅预录取:招生院校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到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的服务器,下载考生电子档案,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预录取名单,并及时上载。
对于拟退档的考生,院校需按规定输入退档原因代码(退档原因代码见附件2),也可在备注栏中写入详细的退档说明。退档原因由院校负责向考生解释。
4、审核录取: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录取管理组负责对各院校预录取名单和退档名单进行检查、审核。根据有关录取政策、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为保证录取整体进度,招生院校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下载考生电子档案,并于投档后于24小时内结清录取与退档的考生电子档案。对于不按时下载、上载信息的成人高校,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收回已经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
5、后续志愿的填报与录取:对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按在网上公开征集第二志愿并及时向院校投放第二志愿考生电子档案。对第二志愿未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视情况征集第三志愿或将剩余计划转入其他科类或批次。
6、办理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工作结束后院校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缴纳录取费用(60元/人),院校依据《录取新生名册》,负责填写并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本人的纸介质档案经网上查询确认录取后按规定时间到院校报到。
三、网上修改并确认志愿及网上录取时间安排
本科(专科起点、高中起点)
12月13日9:00—17:00网上修改并确认志愿。
12月14日开始录取工作,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向院校投放第一志愿考生档案,院校下载考生档案并进行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等待后续网上征集志愿。
12月19日专科起点本科完成录取。
高中起点专科
12月20日9:00—17:00网上修改并确认志愿。
12月21日开始录取工作,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向院校投放第一志愿考生档案,院校下载考生档案并进行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等待后续网上征集志愿。
四、录取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录取原则
录取工作贯彻按需培养,德、智、体全面衡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录取体制
录取工作实行“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中,由招生院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遗留问题的处理。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在录取时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对招生院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其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予以纠正。
(三)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在确保新生质量的前提下,在招生计划总数内,结合我区实际,划定我区成人高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1、高中起点升专科,按3门统考科目成绩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
2、高中起点升本科,按4门统考科目成绩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
3、艺术类、体育类不分文理,统一划定文化课最低控制分数线,考生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术科加试及格以上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专科起点升本科按科类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
5、蒙语授课按科类单独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
(四)录取照顾政策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审核批准后,可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相应层次学习。
1、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获得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优秀运动员须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
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二代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可申请免试就读区内成人高校专升本专业。
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录取时可照顾50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30分:
1、获得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模范党员、模范教师(班主任)称号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的达斡尔族、鄂温克族自治旗的鄂温克族、鄂伦春自治旗的鄂伦春族考生、额尔古纳市的俄罗斯族考生。
3、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
其中具备1与3条件之一的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考生可再照顾10分,累计为40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20分:
1、获得盟、市级党委、人民政府、自治区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模范党员、模范教师(班主任)称号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自治区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蒙古族、额尔古纳市以外的俄罗斯族、三个自治旗以外的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7、三十一个边远旗县的考生。
8、年满25周岁以上的考生(1988年8月31日前出生)。
其中蒙古族、额尔古纳市以外的俄罗斯族和三个自治旗以外的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考生,同时具备1、2、3、5、6、7、8条件之一者可再照顾10分,累计为30分。其它符合多项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其照顾分值不得累加。只享受照顾分值中最高的一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10分:
1、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俄罗斯族以外的其它少数民族考生。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
五、具体要求
(一)招生工作人员和院校录取人员要认真执行招生政策和规定,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附3)和《录取工作人员守则》(附4),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杜绝违纪舞弊现象发生。
(二)录取前,各招生院校要由校(院)长、纪检书记、牵头,指定专人或成立各职能工作组全面负责本校的录取工作。保证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安全、通畅。
(三)各招生院校需由本校在院校所在地进行录取,不得委托函授站代替本校进行录取,我区将限制非招生院校本校ip地址登陆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服务器。
(四)各招生院校应按规定和要求配备相应的网上录取设备,以确保录取工作正常进行,同时应设有专人负责通讯联络,在录取工作尚未结束之前,必须有专人昼夜值班,以确保信息畅通。由于院校的原因,造成考生电子信息传递时间延误而形成的遗留问题,由院校负责。
(五)除教育部或经教育部同意在男女比例、语种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外,院校不得自行另立标准。如有特殊要求,以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为准。
(六)各录取院校要公布招生监督信访电话,设立考生接待站,切实做好考生的信访和来访接待工作,不得推诿扯皮。
(七)在录取工作中,录取院校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之间遇有不同意见,应本着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团结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
附件:1、2013年内蒙古成人高校招生退档原因代码库
2、关于加强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
3、录取工作人员守则
4、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要求
附件1:
2013年内蒙古成人高校招生退档原因代码库
01低分退档
02专业课或术科不合格
03生源不足开班人数
04本人自动放弃
05舞弊考生
06在校考生
07文凭不合格
08重复报名
09涂改档案
10行业限制
附件2:
关于加强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纪检监察工作,严明招生工作纪律,维护自治区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誉,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和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参与招生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要增强反腐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拜金主义和各种人情关系,不准在招生工作中以权谋私。
二、招生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所有招生工作人员都要坚守岗位,遵守工作时间,非本岗位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计算机房及其他工作场所干扰正常工作。
三、招生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伪造修改考试分数、考生志愿和其他档案材料。
四、招生工作人员和院校录取人员应谢绝考生、家长的宴请或参加有碍招生工作的活动;不准索贿受贿,接受考生、家长的礼金和礼品;不准向考生许愿。凡有亲属参加统考录取的招生工作人员要采取回避制度。
五、要建立科学严密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约束、外部监督的制约机制,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法律监督。
六、招生工作人员要和录取院校招生人员密切配合,热情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干预高校的录取工作,不得指名要求录取考生。
七、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人员,必须服从统一安排,不得擅自改变录取计划。
八、招生工作人员中的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要严于律已,遵纪守法,在招生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九、对在招生工作中有章不循、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人和事,要依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3:
录取工作人员守则
一、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招生录取原则,积极推进招生制度改革。
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岗前培训,未经培训的不能上岗。
三、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尽职尽责,圆满完成招生任务。
四、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遵守录取场所的有关规定,按程序、要求进行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五、录取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在工作场所,全体招生工作人员、服务人员必须佩戴相应证件,不得串岗,不得随意外出,不得把本人的工作证转借他人,不得把无关人员带入录取场所。
六、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注意做好招生期间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丢失或损坏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鼠、防病毒工作。
七、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应遵守录取场所纪律,自觉维护录取场所的正常招生秩序。
八、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讲文明、讲礼貌,爱护录取场所的公共财物,维护公共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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