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17】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作用,加快推进出国留学行业领域“放管服”改革,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32932-2016《留学中介服务规范》、GB/T 32933-2016《留学服务术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加入《全国留学服务行业白名单》的留学服务机构。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加入白名单:
(一)坚持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社会口碑的留学服务机构;
(二)签署《共同构建留学行业诚信和服务质量保障体系诚信自律公约》
(三)承诺采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留学中介服务规范》、《留学服务术语》国家标准的留学服务机构;
(四)建立消费投诉绿色通道,接受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分会的消费投诉调解;
(五)接受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分会组织的现场审核。
第三章备案材料
第四条曾经获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书的机构申请加入白名单,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采用国家标准承诺书;
(二)《留学服务白名单机构申请表》;
(三)《消费投诉调解机构信息表》;
(四)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共同构建留学行业诚信和服务质量保障体系诚信自律公约》承诺书;
(六)原《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复印件。
第五条未曾获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书的机构申请加入白名单,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采用国家标准承诺书;
(二)《留学服务白名单机构申请表》;
(三)《消费投诉调解机构信息表》;
(四)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共同构建留学行业诚信和服务质量保障体系诚信自律公约》承诺书;
(六)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分会出具的现场审核报告或留学服务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第四章资料审核
第六条资料审核。由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分会秘书处负责。
第七条社会公示。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分会秘书处正式公布“全国留学服务行业白名单”,并通过权威网站及相关媒体进行为期一年的社会公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分会可委托省级留学服务行业组织协助加强对“白名单”机构的管理。
第九条不定期对“白名单”机构的进行抽查(每年1-2次),对抽查不合格的机构限期整改。
第十条建立白名单准入和退出机制,一旦发现“白名单”机构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或影响行业形象情形的,及时将其移出“白名单”。
第十一条加强“白名单”机构的品牌建设和品牌传播工作,让消费者选择白名单机构提供诚信、优质、放心的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报请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备案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分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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