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同学是一名大三学生,去年12月在某培训中心缴付3800元参加了一个考研培训班。最近,在听了两节试听课、培训班正式开课之前,黄同学表示不想上了,要求退款。但该教育机构予以拒绝,称黄同学报名时已经签订合同,上面明确注释了“一旦开课,概不退款”的条款。一时间双方僵持不下,黄同学只得拨打12345请求帮助。
浦口区市场监管局江浦分局的工作人员接到转办工单后,首先来到培训机构的场地租赁方——南京某高校教务处,向其通报此事,并告知其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负有连带责任;随即又通过教务处与培训机构取得联系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机构系城区某一培训中心在浦口的一个办学点,培训资质等手续一应俱全,负责人张某当日不在。
两天后,张某来到江浦分局。分局工作人员向张某指出,该培训机构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单方面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概不退款”条款实际上是不管消费者的违约行为是什么情形,都必须丧失全部已付价款,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而且退学后培训机构已不需要履行未来的教学义务,因此即便消费者无法获得全部余款,也应该获得一定比例的学费返还。至于退费标准,工作人员也认真听取了培训机构的解释:一方面3800元是培训班的报名费,如果学员正常上课的话,那么试听课是免费的,现在黄同学表示不上了,试听课也就不免费了;另一方面,培训班为保证课堂教学效果,只招收50人,前期已按照人头支付了相应的课时费、教材费、场地费等,现在黄同学不上了,必然会给培训机构造成一定损失。
最终在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培训机构退还黄同学2000元,黄同学对此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在缴纳学费前一定要注意三种“不退费”条款,谨慎签署。首先,“收费后一律不退”显然属于违法;其次,规定“第一次听课不满意可退费,其他情况一律不退费”属加重学员的义务;第三,合同中根本不提“退学退费约定”的,导致出现纠纷后,无依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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