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驻日大使馆教育处恢复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及地震期间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内补办手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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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驻日大使馆教育处恢复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及地震期间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内补办手续的通知

鉴于日本“311”地震救助中国公民工作已告一段落,自即日起恢复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现就有关办理手续说明如下:

一、办理对象

以学习和进修为主要目的,到日本正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及进行学术交流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的各类留学人员,需在回国日期前30日内到中国驻日大使馆(领事馆)教育处(教育组)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二、办理《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护照(或旅行证)首页(有照片页)复印件。有效护照如曾办理延期,还需提交延期页复印件。

2、学位证明文件或进修研究证明文件,其中:

(1)留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学位記」或「卒業証書」或「称号授与書」),及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修了証明書」或「卒業証明書」、「学位取得証明書」);

如不能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需提交学校出具「学位取得見込証明書」或「卒業見込証明書」。

(2)从事科研或学术交流人员:学校或研究单位出具的进修或研究证明。

(3)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后赴日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需同时提交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和在日研究证明原件。

(4)中退者:退学证明书及在学证明书

3、赴日后的简历(中文)

请下载附件,打印后填写相应内容。

三、办理地点和时间

1、地点:

中国驻日本大使馆教育处

地址:〒135-0023 東京都江東区平野2-2-9;

联系电话:03-3643-0359/0188/0370;

周边地图:http://www.china-embassy.or.jp/chn/jyylxsjl/dfjycdt/

2、对外办理时间:

每周一和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如遇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公。

注:

(1)留学人员到教育处窗口办理,当日可取。

(2)距离东京较远,到教育处窗口办理有困难者,可将上述材料寄至中国大使馆教育处,并附上已填妥邮编、地址、收件人姓名和贴足邮资的回邮信封,邮寄办理大约需要10个工作日。

四、地震期间回国人员补办《证明》的手续:

为解决广大留学回国人员的实际困难,经协商,由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在国内补办《证明》。

1、补办对象

2011年3月11日至4月10日期间结束学业离开日本回到中国(以护照上出入境记录为准)的各类留学人员。

2、补办所需材料

除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供3月11日至4月10日期间离开日本回国的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3、受理时间

2011年4月6日至2011年5月10日

4、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复印件邮寄至中心,邮寄材料时务必一并邮寄已填妥回邮地址、邮编、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贴足邮资的回邮信封一个,以保证申请人及时收到《证明》。补办《证明》需要7个工作日(不含邮寄时间)。

5、补办地点和时间

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回国事务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北京语言大学内)

学一楼305室

邮编:100083

联系人:李梅

联系电话:010-82361188/8236110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6:30

五、注意事项

1、《证明》是对留学人员留学经历的证明,长期有效。

2、《证明》是留学人员回国后办理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等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应妥善保管,原则上不予补办。

特此通知。

中国驻日本大使馆教育处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留学人员赴日后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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