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需求提高质量 促进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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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需求提高质量 促进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答:自1981年《学位条例》实施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组织开展11批学位授权审核、1次“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位授权审核和多次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建立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制度,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目前,我国已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402个、硕士学位授予单位730个;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博士项目单位35个、硕士项目单位63个,基本建立了覆盖各地区、学科门类齐全、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并重的学位授权体系。

当前,我国研究生教育已迈入新的历史阶段,“服务需求、提高质量”已成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主线,需要进一步深化学位授权审核改革。30多年的学位授权审核实践,在不断完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同时,也为制定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提供了坚实基础。

问:请谈谈《办法》的总体思路。

答:一是坚持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研究生教育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服务需求、提高质量”核心任务,以优化学科结构为重点,突出按需授权,严把质量关,引导学位授予单位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主动服务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形成特色和优势。

二是突出质量标准主导作用。进一步细化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根据建设研究生教育强国的目标,提高申请标准,加强与研究生培养的衔接,按照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学位授权点,分别制定起点更高、标准更严、针对性更强的申请基本条件,依法依规实施授权审核。

三是扩大省级统筹和高校办学自主权。明确省级学位委员会职责,科学规划本区域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点的发展与建设,分批分期有序开展授权审核。放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自主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评审,探索设置新兴交叉学科学位点,进一步激发学位授予单位办学活力。

四是加强授权审核监管。强化学位授权审核与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资源配置、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权点评估的有效衔接,加强授权审核工作过程管理,加大信息公开和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分为7章35条。第一章总则,共7条,主要规定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的法律依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体系结构、审核类型和申请条件制定。第二章组织实施,共4条,主要明确了学位授权审核的周期、组织方式、审批时限和授权审核口径。第三章到第五章分别对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和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等三类审核工作进行了规定,共15条,主要明确了3类审核的申请范围、审核程序等内容。第六章质量监管,共6条,规定了授权审核中的一些监管处罚措施。第七章附则,共3条,为一些补充说明。

问:请问《办法》发布实施后,后续工作还有哪些考虑?

答:一是制定了《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从办学定位、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支撑等方面,分别制定了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强化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衔接。

二是抓好《办法》的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统筹作用,要求各省根据本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和研究生教育需求,制定本区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发展规划和新增学位授权点申报指南,确定发展重点,引导区域内学位授予单位特色发展,切合需求,避免重复建设。

三是按照《办法》启动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按照《办法》规定的周期,定期开展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同步开展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引导学位授予单位有序发展,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适时组织人员对各省(区、市)学位授权审核工作进行督查,保证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有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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