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特殊院校(专业)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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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特殊院校(专业)招生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特殊院校(专业)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招生考试工作,维护招生考试的公平、公正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校特殊院校(专业)是指在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之外,需要单独进行专业加试、面试、口试、政审、体能测试等的高等学校(专业)。

第三条 凡需进行专业加试、面试、政审、体能测试等的高等院校,应先同西藏教育考试院联系并提供专业加试、面试、政审、体能测试等的范围、内容、标准、时间等相关要求和规定。

第四条 凡需进行专业加试、面试、政审、体能测试等的高等院校(专业)经批准后要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专业加试、面试、政审、体能测试等工作,必须在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的统一领导和安排下进行。实施专业加试、面试、政审、体能测试等的学校或委托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开展前应先到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报到,按照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的统一安排到各地(市)招生办联系,并在地(市)招生委员会或招生办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地(市)要成立由地(市)招生办、纪检监察部门、招生单位(或委托单位)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特殊院校(专业)招生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市)特殊院校(专业)招生考试的具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须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七条 专业加试、面试、政审、体能测试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八条 各地(市)招生办将考生的专业加试、面试、政审、体能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顺序汇总成册,并加盖地(市)招生办和招生院校(委托单位)两家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将备注统考准考证号码和考生号的考生花名册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凡未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批准,未经各地(市)特殊院校(专业)招生考试领导小组组织进行的专业加试、面试、政审、体能测试结果,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一律不予承认。

第九条 录取院校须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批准,从经过地(市)特殊院校(专业)招生考试领导小组认可的专业加试、面试、政审、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中,根据录取原则择优录取。不按此规定录取的,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将根据考生志愿,按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予以代录。

第十条 凡在专业加试、面试、政审、体能测试等特殊院校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经核实后,均按《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地(市)招生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特殊院校(专业)招生考试的领导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纪律,杜绝招生中的违规行为,确保特殊院校(专业)招生的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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