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民政局与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残疾军人、伤残警察等人的残疾抚恤金,烈士遗属、部分烈士子女的生活标准以及义务兵的优待金标准提高,涉及14类人。
其中,因战、因公或因病伤残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最低的因公十级伤残为6300元/年,最高的因战一级伤残为66230元/年。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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