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中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报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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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中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报考工作的通知

各自学考试助学机构、考生:

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工作的通知》(粤考办〔2016〕32号)文件的精神, 2017年1月自学考试报名、报考工作即将开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视宣传工作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具有高度权威性和严肃性的国家考试制度,是我国推行终身教育的重要途径,在实现建立完整的国民教育系统,建立人人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化社会战略目标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请各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协助大力宣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性质、任务、特点、地位和作用,可以通过有关社区、大型厂企发放报名、报考和考试的有关信息宣传资料,使各有关方面和考生了解当次报名报考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和要求,让全社会了解和支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二、做好报名报考工作

(一)报名条件

凡在我省居住和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学历、身体健康状况、居住地等限制,均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自由选择专业,报考我省自学考试。在押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也可申请报考。

(二)报名、报考时间安排

2017年1月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报考时间安排如下:

新生网上预报名时间为11月10日-11月15日;

5184网站报考时间为11月10日-11月20日;

现场正式报名及报考时间为11月14日-15日。

(三)报名、报考步骤和方法

1、新生报名

首次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新生须先办理报名手续,新考生报名后可获得广东省自学考试准考证,然后才可办理报考手续。

新生报名分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1)网上预报名

新生请登陆广东省自考管理系统进行预报名,并选择中山市作为报名点。预报名成功后可得到一个唯一的预报名号。

预报名时间:2016年11月10-15日。

预报名网址:http://www.stegd.edu.cn/selfec/

(2)新生现场确认

考生本人可凭预报名号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中山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报名点进行现场摄像、确认。新生报名不收取费用。现场确认后将产生准考证号,考生可凭准考证号报考2017年1月自学考试的考试课程,具体方式参照 报考。

现场确认时间:11月14-15日

现场确认地址:中山市博爱六路12号一楼办证大厅

2、报考

持有广东省自学考试准考证号的考生,可按省考办公布的开考计划,报考自考的考试课程。本次报考2017年1月的考试,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课程。新生在报名后须进行报考,方可参加考试。

所有考生可通过5184网站或我市考办规定的报考办法报考各专业的所有课程。其中,参加主考院校组织的二学历、相沟通、公开(开放)学院等各种助学形式的考生,由主考院校汇总各教学点(二学历试点院校、相沟通试点高专高职院校、公开(开放)学院教学点)考生报考数据后向地市考办集体报考。

(1)报考方式

①网上报考

考生可通过http://www.5184.com 网上报考,在选择考试地点时,请选择中山市。考生须使用5184网上指定的广东银联卡缴费。

报考时间:2016年11月10日-20日(以5184网公布为准)。

5184网客服热线:020-38032604

②现场报考

考生可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于11月14-15日,到中山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报考点(地址:中山市博爱六路12号一楼办证大厅)进行报考的。报考费37元/科。(考生须持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刷卡缴费)。

在每次的报考中,考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报考,已通过5184网进行报考的考生,由于系统冲突,不能再进行现场报考。

(2)报考科目

本次考试具体开考课程《2017年1月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课程考试时间安排表》,可在 中山招考网 自学考试专栏 开考计划查询或登录广东考试服务网(www.5184.com)下载。

(3)报考结果查询

①通过网上报考的考生,支付成功24小时后,可登陆www.5184.com查询当次报考结果,并于2天后登陆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查询。

②现场报考的考生,经核对报考课程无误,在考生报考课程确认表上签名,即报考成功,无需通过电话和网上查询。

三、加强法规宣传和诚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都是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考试环境,各助学机构和报名点可采取向考生发放告知书、与考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等方式,加大《刑法修正案(九)》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的宣传,加强诚信考试教育,并建立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各考生要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诚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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