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学家厉以宁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经济界小组讨论时对个体工商户这一概念提出疑问,“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无区别,有无单列必要值得考虑。”他认为个体工商户应转为小微企业,以享受小微企业的政策优待。“个体工商户”这一说法诞生于改革开放初期,现在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个体工商户”是改革初期产物,为规避改革阻力
个体工商户制度是改革初期为规避阻力的过渡性政策
个体工商户制度产生于改革开放初期,当时市场经济改革刚刚启动,社会上仍然存在着“走资本主义道路、支持剥削”等等质疑,再加上决策层本身对于改革也是在摸索着前进,所以为避免阻力和先行试水,中国在1981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允许“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个体经济”作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的补充。1982年通过的《宪法》也赋予了个体经营者的合法地位。
但是当时对私营经济、对“剥削”的容忍度仍然比较低,而个体经济作为非公有制经济,之所以能够首先得到认可,也是因为它可以解释为是劳动者的个体劳动,“不存在雇佣与剥削。”而当时社会上的许多待业人员和农村返城青年都急需工作机会,于是个体工商户制度作为放开私营经济前的过渡产物,在特殊时期推出了。
个体工商户制度始终强调个人劳动者身份,讳谈雇佣
因为个体工商户诞生最初的在政治上合理性是基于个体经营,所以当时的文件法规中对个体经济极力规避“雇佣”这一类的字眼。从1981年的《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中“个体经营户,一般是一人经营或家庭经营;必要时,经过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请一至两个帮手;技术性较强或者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两三个最多不超过五个学徒”开始,到其后几年内颁发的各种全国性、地方性法规,都用“带学徒、请帮手”一类词汇,这一情况一直延续到20世纪末,才开始在地方性个体经济相关法规中看到“雇工”、“员工”等字眼。
事实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上也一直是以“自然人”的身份存在的,而不是“法人”。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将个体工商户纳入“自然人”一章,明确了其自然人的身份;同时民法通则中表述为“公民在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即是说个体工商户的性质就是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现在,个体工商户制度已没有存在的必要
宪法已经承认私营经济地位,不再需要个体工商户这一过渡性身份
如果说个体工商户制度是通过“咬文嚼字”的方式,在改革初期的意识形态压力下获得合法身份、规避改革阻力,那么到了1988年以后其实已经不需要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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